以上即为我们从现代法律话语出发对现行宪法的民生保障所做出的简略考察。当然,由于资料搜集的不足及思维的局限,这些考察到目前为止还主要在于一些显而易见的方面,然而这并不妨碍笔者在本文的最后做出一些总结。笔者认为,作为持久受纯粹政治话语建构的民生问题,其在寻求现代法律话语的支撑过程中,必然要受到现代法律话语更多方面的和更深层次的“凝视”,笔者的愿望是,我们的民生理解和民生态度能够在这些“凝视”中发生进一步的变化,而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也将在这种“凝视”中日趋完善,最终成为解决民生问题的有力的和根本的制度保障。
【注释】作者简介:吕明,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法学教研室主任,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法律科学》、《政治与法律》、《江苏社会科学》、《学术界》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勿庸置疑,民生和社会主义实际有着特殊的关联,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甚至认为其所倡导的“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是民生主义的归宿”。参见杨荣:《从民生主义思想到社会主义本质理论的实践》,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
实际上已有的研究(主要在历史研究领域)已经触及了这个领域,譬如就作者所掌握的资料来说,很多学者就曾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民生对策进行过分析,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些研究都是零散的和描述行动性,缺少进一步的概括与反思。
笔者认为,虽然“类型化”的方法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从总体上来说,它仍然不失为一种深入把握事物本质,凸显其特征的研究手段。
从某种意义而言,“福柯所有的研究和著作甚至可径直称之为‘话语分析’”参见于海:《西方社会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1页。
米歇尔·福柯:《知识考古学》,谢强、马月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7页。
(澳):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刘瑾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页。
在本文中,我们并不试图专门界定两种话语的具体内容,这首先是因为二者本身就是开放的体系,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律和政治的划分的相对性——从某种意义而言,我们并不认为法律话语能完全区分于政治话语,譬如,即使“法治”的概念也与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意识形态有着悠久的历史联系(参见参见弗雷德里克·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李丰斌译,第一章“西方法治思想的渊源”,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然而,我们并不能因此否认现代法律话语试图独立于政治话语种种努力和成果及二者的区分,实际上,“依法治国”的提出所具有的历史意义已经标识了这样两类话语的存在及相应的转变。
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39页。
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60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譬如,该文在谈论重工业和轻工业、农业的关系时,明确提出要多发展一些农业和轻工业,以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2页。
这些因素后来被普遍概括为国际上东欧的波匈事件,国内社会改造的急促和变化的深刻,以及经济建设未能完全克服冒进,参见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页。
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53页。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7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1、182页。
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而言,无论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还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这个特征。
后来则演变为所谓“冷战思维”。
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7页。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2页。
(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页。
实际上,有资料表明则即使在这段时间,民生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十分明显的,譬如,在当时,“大部分农产品的人均消费量的增长是中等水平以至于零。”参见《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7页。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02页。
《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92页
蒋大椿:《孙中山民生史观析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然而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毛泽东的写作动机而言毛泽东实际却是提醒人们注意“就全国来说,反革命分子确实不多了”见《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参见《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73页。
司法工作也要依据此进行,为此,1957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同志专门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做了《正确区分两类矛盾,作好审判工作》发言。
有学者因此认为,就毛泽东个人来说,虽然“他真心诚意地认为自己是中国贫苦农民的代表”但“他的许多具体政策建议具有剥削农村来发展以城市为基地的工业的效果”《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第306页。
另一个原因则在于新中国的领导人“不但愿意把城市事务放在优先地位,而且承认城市方式最为先进,是实现现代化的唯一道路”参见《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第66页。
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58页。
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0页。
指三年自然灾害,即“‘大跃进’导致了20世纪最大的饥荒,随后又使将近3000万人不得不重新定居。”参见《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第363页。而笔者更认为,这一情况的出现,也直接源于当时的人们对经济增长已解决吃饭这一民生问题的做出了乐观估计。
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1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页。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0页。
中国共产党的70年P381—382页,1960年11月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指示信》,1961年1月八届九中全会正式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李龙:《人本法律观简介》,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刘仁文:《敌人
刑法:一个初步的清理》,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有学者认为“民主专政总是能很快地重新规定‘人民’中任何成分的政治地位”,参见《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革命的中国兴起·1949—1965年)第71页。
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2004年
宪法修正案加上去的。
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参见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参见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2页。譬如,在民法领域,“诚实信用”替代“意思自治”被作为“帝王条款”加以确立就是一个突出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首先出现于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其突出体现社会本位论者热心保障结果平等的制度设计。参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
当然,就更宽泛的角度而言,笔者认为,“实质正义”暗合于中国传统文化,所以其在当下的民生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3页。
阮占江:《2008年中国有关民生立法的项目将有44项》,载《法制日报》2008年1月10日。
关于政治话语和法律话语关系问题,参见吕明:《法律意识形态的变迁:以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样本》,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在文中,笔者认为,无论如何法律意识形态都无法脱离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形成“纯粹的法律思想体系”。
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下在民生问题上的目的化(非手段化)实际上与上个世纪90年代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目的结论(即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及其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判断改革和各方面工作的是非得失,归根到底,要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的标准直接相关。
芦部信喜:《
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4页。
芦部信喜:《
宪法》,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需要注意的是,1954年
宪法第
90条实际规定了公民有居住和迁徙自由。
参见1982年4月12日,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在
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转引自蔡定剑:《
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
需要看到,目前各地都在摸索着进行着户籍改革,譬如河南省郑州市在2003年宣布入户政策完全放开,但2004年后又被紧急叫停。此外,许多地方,即使农民有了和城里一样的“居民户口”却仍然发现,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仍然不少,即有了进城“门票”却享受不到“市民待遇”。笔者认为,这些民生改革的夭折或变味实际与
宪法依据的缺乏密切相关。
譬如现行
宪法第
45条、
48条对老人、疾病人群、残疾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和保障。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尽管此时的具有城镇户口的工人比一般的农民工仍然可以多获得一些民生资源,但与社会转型前以不可同日而语。
原因在于1982年修改
宪法时的如下解释“首先,罢工是资本主义国家工人对付资本家、反抗压迫的手段,社会主义国家工人不应该有罢工;其次,罢工不仅影响生产,还会影响社会秩序,安定团结,对‘四化’建设不利,最后,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随便可以罢工的;对付官僚主义可用其他手段,而不必采用罢工的方法。”参见蔡定剑《
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93页。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在本质仍反映了纯粹政治话语左右着企业劳动者的“民生”。
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譬如2007在全国引起轰动的“黑砖窑事件”、以及此前报道的“搜查工人身体”、“工人给老板下跪”事件,多年来广受关注的“农民工欠薪”都体现了企业工人的民生问题的严重性。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
相关观点介绍参见韩大元、胡锦光主编《宪法学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周叶中:《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03页。
举一个例子,报载,由于要保障首都的水供应,作为缺水大省的山西省从“2003年到2006年以连续4次向北京输水,累计达两亿立方米”,(秋风:“山西为什么要向北京供水”,载《南方周末》2007年11月8日)试问,这项措施对于缺水地的民生意味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