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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的话语分析和比较——兼论宪法民生保障的完善

  

  就中国宪法而言,笔者认为,经过多次修改,中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体现了民生保障这一基本诉求。然而,我们也要承认,如果以现代法律话语考察当下宪法中的民生保障,则我们仍能发现中国宪法中包含着现代法律话语与纯粹政治话语的冲突,而且宪法在民生保障的具体方面也具有相当的局限性。 


  

  首先、当前宪法仍包含着“人民民生”的历史痕迹。如上所言,“人民民生”在本文中特指一种民生资源按政治成分覆盖和分配的模式,从“人民民生”的本质来说,其与现代法律话语是冲突的。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一模式仍然影响着我国现行的宪法的相关规定,在这其中最被人诟病的当数迁徙自由权的阙如及与此相关的户籍制度。中国的户籍制度诞生于1958年——该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从现在的眼光看,这一条例实际就是“人民民生”的制度性安排,而且,由于宪法中缺少迁徙自由权的相关规定,这个条例一直到今天还发挥着巨大威力。[50]实际上,早在1982年修宪时,就有人提出应在宪法中规定迁徙自由权,但最终的回应却是“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51]这样,在“人民民生”的观念基础上,一直到现在,宪法中仍没有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虽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城市已经不那么“困难”了;虽然,农村人口实际上已经大量涌入城市,并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但农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等诸多方面得不到平等民生资源的状况仍然存在。[52] 


  

  其次、某些特定“弱势群体”的保护缺乏宪法支撑。如上所言,在现代法律话语的语境下,“民生关注”已直接指向所谓“弱势群体”,而且中国现行宪法也有着一些相关规定,[53]然而在总体上宪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却存在着不足。譬如,对于社会转型后诞生的新“弱势群体”,现行宪法就缺乏保护性规定,而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当数企业劳动者的民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劳动者是变化较大的一个群体:在社会转型以前,作为国有企业的劳动者,工人特别是具有城镇背景的正式工人,无论如何也不属于“弱势群体”,相反“转型前的政治分割和身份分割给工人营造了一个安全宁静的港湾,导致了一些工人的‘贵族化’”,[54];在社会转型后,随着私营企业增多和农民工的大量涌入、国有企业的效益下降和裁员,作为“劳方”的工人阶层,迅速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成为相对于“资方”的“弱势群体”,[55]然而,对于这样新的弱势群体,中国宪法并无市场经济国家在宪法中所普遍赋予劳动者的罢工权的规定,[56]再加上“中国当前的工会制度是针对社会转型前的情况设计的”,[57]这就使企业劳动者的民生成为了一个严重问题。[58] 


  

  最后,当下的违宪审查机制无法有效地对事关民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59]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享有违宪审查权。然而,近二十年的宪法学研究对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机制已经做出了较为一致的评价,[60]即它“有不够完善之处,主要表现为审查主体不明确和多层次,审查范围狭窄,缺乏程序保障等。这些弊端使现行审查模式难以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也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因而有待进一步完善。”[61]笔者认为,就民生问题而言,中国违宪审查机制之不足已经影响到了民生法律保障体系的形成和效用,一个具体表现就是,到目前为止,有关民生的法律法规仍然相互冲突,难以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逻辑规范体系,各种与现代法律话语相违背的政策和决定更得不到宪法的有效“过滤”,而如果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在其产生和运行过程中不能得到宪法“护航”,那么,则其对于民生问题的处置变得任意,最终,这种任意将侵犯到作为目的的民生本身。[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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