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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读后有感

  

  该文所介绍的大连市城市环卫管理部门的一些“成功经验”,更是“不着边际”:1、在果皮箱上书写“看谁投的准”字样,本身就有碍城市观瞻,而且有娱乐、愚弄大众之嫌。2、“诱导”居民、中小学生和家长做出单方承诺,其实与逼迫无异。更可怕的是:“全市有35万户、占市区总户数60%的家庭,都在自律书上签了字。”简直就是“人盯人”防守、人海战术,几近全民总动员。殊不知,这背后隐藏着以天文数字记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3、人行道的保洁任务,全部承包给了市直机关和街道机关。令人好奇的是: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到底是干什么吃的?也不知道:这到底是正面典型呢,还是反面教材呢? 


  

  某人具有公务员身份,是其成为行政主体的代理人的先决条件。公务员身份与行政权代理人身份并不等同,恰如律师身份与该律师以某个特定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并不等同一样。行政权代理人身份是受到时间、地域、授权事项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的。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务员就是以行政权代理人的身份具体与相对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的确有许多相同、相通之处(只不过是管理的向内与向外两个向度罢了)。只不过,外部行政先行一步,率先走上了法治的轨道,而内部行政还是人治的天下。其实,内部行政完全可以“照搬照抄”外部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内部行政的法治化是行政法治最难攻克的堡垒,成功的实现这一突破将是政治文明的又一次飞跃。 


  

  公务员相对于相对人而言,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因为,当公务员以行政权代理人身份与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之时,公务员并非法律关系的当事一方(与相对人对应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自然无所谓权利和义务可言。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针对其所隶属的行政机关而言的。 


  

  该文又介绍了一个“很好的尝试”: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开展的对辖区内派出所和民警的“四满意”评议活动。结果是:兴师动众(参评公众达20万),劳民伤财(采用人手一份问卷评议)。请问:不知有多少市民有机会经常、深入、细致的去了解派出所和民警的工作情况呢?如果没有调查研究,好不好意思有发言权呢?这不整个儿一个瞎胡闹吗! 


  

  凡此种种、如此这般的行政,却被该文作者毫不吝惜的赞不绝口,看来与我的世界观的确有很大差异。 


  

  被行政机关特邀行使监督公务员行使职权的监督员,居然也被该文认定为相对人,真的是“太有才了”。所谓的特约监督员制度,无疑是一种扭曲的制度,是对普通公民或相对人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权遭遇尴尬和困境的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替代。当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打成一片”之际,其实际的监督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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