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作用研究》读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方世荣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相对人,根本就不应该是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无怪乎在行政法学研究成果中难觅其踪。之所以在行政法学教科书中还会顺带提及,完全是出于“孤掌难鸣”的原因,为了明确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指向对象,起到的是映衬红花的绿叶作用。
行政相对人,只能是行政法学领域中的小插曲,但并不因此而抹杀对其研究的价值。小角色,也可以有大作为。但是,再出彩的配角,也永远替换不了主角。
如果另辟一门“行政相对人法学”的话,行政相对人就会成为真正的主角,而在行政法学中,大可不必不服气,更不必像该文作者那样抱打不平,因为,行政法学是规范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的法学学科。
行政权力的发展轨迹,主要是权力边界的扩张或者收缩(注意:不是单向的运动,而往往是针对不同对象扩张与收缩同在),而不可能是权力性质的变化,更不可能从行政权力演化为行政权利。猫,既可以去流浪,也可以被豢养,但却永远不可能成为权利主体。
地位平等,是一种含糊其辞的表达。请问: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地位是否平等?法官与被告地位是否平等?法官与公诉人地位是否平等?不论是肯定或否定的答案,均无实际意义。法律只需要妥善、恰当安排好各方具体、明确的权利、义务即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是否地位平等,实在是一个极其无聊的问题。
服务行政中的服务,指的是行政的理念和价值层面而言,绝非指具体方式和手段。服务行政并不能颠覆行政的管理本质。管理不等于邪恶、高傲,被管理也不意味着耻辱、下贱(国家主席在自驾车出游的时候,就要服从交通警察的管理)。作恶的是公务员,受玷污的却是中性的权力、无辜的管理。
给付行政,是行政发展的新动向。此源于国家职能的新发展。行政给付,源于国库。因此,有必要区分国家的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消防队救火(其本质是国家对某种特殊领域的垄断)、警察抓小偷(其本质是维护秩序),虽都可以看作是服务、救助,但都与给付行政无关。给付行政的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1、国家以权力者的身份分配属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财富;2、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将国库财富(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分配给国民。这是一个崭新的领域,需要崭新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