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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读后有感

  

  教育纠纷可以司法救济与教育纠纷应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完全不等值。在可以司法救济这一问题上,是没有分歧的。 


  

  该文发现并重点阐述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含义和特性。似乎如获至宝,好像一锤定音。一个简单的反问,即可致其于死地:如何定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与办学自主权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吗?是权利呢?还是权力呢? 


  

  不是我们的法官眼太花,实在是我们的公立高校怎么看怎么像——衙门。这一点,足以被我们的子孙传为笑柄。 


  

  “管理与被管理的合同”,这话怎么听怎么觉着别扭。管理与合同是排斥关系,却被扭曲的体制强行“嫁接”在一起了。该文硬是把学校与学生之间说成是“行政合同”关系,真的是——石破天惊。该文作者真的是具有极强的“学习能力”,遍查资料、引经据典;但遗憾的是,缺乏反思、辨析和质疑的能力,把所谓的法学专家的现成结论直接拿来,生吞活剥、囫囵吞枣。这就是目前最优秀的学习者的最优秀的表现了。 


  

  该文涉及了一些与该案有关的具体法律问题,出于不宜自我重复的原因,在此就不一一回应了。有兴趣者可查阅拙作《左氏评析<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一文(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栏目)。该文长达一万三千余字,具体、细致的分析了该案涉及和我本人发现的诸多法律问题。强力推荐:该文与几乎所有的主流观点形成激烈的碰撞。 


  

  该文作者在他的文章和他所审理的案件中表达了一种“要善于理解法律,自觉地运用法的精神来解释法律条款的内涵”的精神追求,令在下钦佩之至。这何尝不是我的追求呢?那么,什么是法的精神呢?是高头讲章吗?是神秘玄学吗?是寻觅而不可得的吗?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吗?非也。成文法的面目太生硬、太刻板了,把自然法温柔的内心给掩藏起来了。没什么太神奇的:每一位智慧的长者的每一句与自身利益无关的话,可能都蕴含着世间的道理和法的精神。法官,倒不一定当然就是法的精神的发现者。 


  

  通读全文,可以清晰地看出,这是一篇用“笔和纸”而并非用“剪刀和浆糊”写就的文章。仅此一点,就可以超越很多的博士和博导儿了。我对该文作者的学历背景不太了然,特别是如果不是很高(本科及以下)的话,我的心中会油然升起一种崇敬之意。 


  

  饶亚东,应该是中国当代法官中的杰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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