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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以行政程序为例》读后有感

  

  中立,通常是针对是否受到外来干预而言的。偏私或偏见,是裁判者的个人素质或品德问题,与外来干预无关,进而也与中立与否无关。作为裁判者的主观思维活动,其偏与不偏,是很难察觉并做出判断的。现实中,只能对不公正的裁决结果本身做出判断,而几乎不可能寻根溯源去得出裁判者心存偏私的结论(除非严重到需要进行专案调查)。况且,偏私对不公正裁判的影响,恐怕是微乎其微吧?可能连业务素质差、不良动机这样的原因都比不上吧? 


  

  自卫,已经不是是不是权利的问题,而根本就是人的本能。试想一下:猪在被屠宰之前,还要拼命的嚎叫几声呢。自卫,既不会自动放弃,也不会被简单压抑。面对权力,相对人是不会轻易放弃抵抗的。除非:1、抵抗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2、抵抗无效。听证,不过就是名正言顺的自卫的乔装改扮罢了。在没有确立听证制度之前,相对人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抵抗,只不过抵抗大多以失败而告终罢了。仅仅确立了听证制度,并不等于抵抗就可以有效了。相对人的救星,要么是比行政主体更强大的自己,要么是比行政主体更强大的第三方。嚎叫,并不能挽救猪的生命。屠夫,对于猪的嚎叫,也是从不在意的。听证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可想而知了。 


  

  公开,可能是最好的防腐剂。在理论上,公开一到,公正即至。公开与公正呈正相关关系,绝对的公开,导致绝对的公正。公开的意义即在于:接受全体社会成员的内心评判。这样的评判是可以汇聚成为一种无形甚或有形的力量的。公开无效的可能:1、全体社会成员的总和尚不及做出决定者的力量强大;2、传播的手段、方式、成本等因素限制了接受传播的受众数量;3、社会公众的无知或麻木。要想让公开等于公正,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看得见的正义”,何解?当然不应理解为“看不见的正义”的对称,而应理解为:看得见的才是正义,而看不见的就是非正义。 


  

  求助于“外援”(即聘请律师或其他“能人”),可能是在微观层面下最为有效的防卫措施。在角逐中,力量是决定性因素。人单势孤,总不如人多势众。 


  

  公正,一方面来自于裁决者的内心欲求,但更重要的、更根本的,还是来自于作用于裁决者的外部压力。力学定律,是这个世界的基本法则。 


  

  权力和行使权力,均是事实判断。权力的内容和如何行使权力,才是价值判断。人们惧怕的不应是权力和行使权力,而只是邪恶的权力内容和肆虐的行使方式。自由裁量权只是权力行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显然不等值于罪恶。只是给裁量权人留出了更多的犯错(如果立法者认为那是犯错的话)的机会。只要立法者愿意,一切权力——尽在掌握。至于权力到底是正是邪、是多是少、是收是放,则悉听立法者自便。学者所能做到的也仅仅是抽象、空洞的说理,听与不听、用与不用,已经是另外“世界”(假如认为理论与实务分属两个不同世界的话)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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