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之基本要求解释:以行政程序为例》读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王锡锌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程序理念、程序本身与程序正义,是一起降临人间的。它们是不可分离的,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假设,还有程序邪恶的话,那样的程序是不被认为、称为程序的。所有的程序,都是以正义来标榜的。由于对正义本身的理解或判断尚且见仁见智,因此不足以程序的不同作为确定其公正与否的标准,更何况还有时间和空间的影响因素呢。
该文将行政过程中的制作决定程序视为对抗制程序,实在令人摸不着头脑。谁与谁对抗?这还用问吗,当然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了。仅仅有对抗者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当然还要有决定者。决定者与对抗者是何关系?决定者与对抗者之一能否身份重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中立的指向显然应该是主体,怎么可能是冷冰冰的程序呢?恰如,我们听说过中立者、中立国,能说法律中立吗?制度中立吗?作为法律规则体现的程序,其内容是否对各方主体“一碗水端平”,更与中立一词相去甚远。法律内容的公与不公,更是千古迷局,无法破解。
保持中立的应该是程序中的能够决定纠纷结果的权力者。中立者的中立,的确需要制度保障,但是保证中立的程序与保障纠纷得到公正解决的程序是不同的,更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裁判者的中立地位问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实在是显而易见、不证自明。恐怕几千年前的人类就早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可是结果如何呢?在过往的、无数的纠纷解决中,裁判者真正能够保持中立地位的又有几何呢?人类在高喊中立的同时,又无时无刻不在破坏着中立。人的基本属性是自利,公正,那只不过是美丽的传说。当自利遭遇到了公正,公正就——见鬼去了。纠纷的当事人,如果能够放弃自利而求取公正的话,人就不再是人了。人的另一个基本属性是社会交往。按说纠纷的局外人与纠纷没有利害关系,自然可以泰然处之。非也,人无往而不在社会交往的网络中,无一例外。循着网绳,任何表面不相关的两个网结都可以联系在一起。于是,纠纷当事人的自利性便可以循着网绳无边界蔓延,直到扩散到纠纷裁决者的身上(有的时候,扩散甚至是双向的,来自纠纷当事人和纠纷裁决者双方的饥渴的自利会相互寻找)。纠纷当事人通过满足纠纷裁决者的自利来满足自己的自利。自利,是横扫天下、笑傲江湖的法则。公正,只有在能够有效遏制自利在网绳上蔓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斩断网绳吗?那无异于毁掉人类。发现中立,不难做到,但是实现中立,却比登天还难。规则易改,人心难移。会发自内心的说“我错了”的人,才是真正的文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