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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

  

  (二)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网上黑客的攻击、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的风险,由网络券商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规则——网络券商能够控制电力故障引发的风险,如采用UPS电源等,同时网络券商能够以最小的成本防范和控制电脑感染病毒、网上黑客攻击而导致的风险) 


  

  (三)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遭受损失的风险,由网络服务商承担(立法理由:可预见性、可控制性、效率规则——信息在网上传输过程中出现中断、延迟、错误是由于网络技术的不完善造成的。网络服务商拥有专业技术人才,他们更了解网络信息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更了解信息在网络上传输的原理和实际情况,因此网络服务商更能预见风险;同时,网络服务商具有防范风险的技术,更有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总之,由网络服务商控制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成本更低,更经济。[27]) 


  

  (四)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委托系统的风险,由两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的网络带宽有限,二是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 


  

  1.投资者的网络带宽引起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规则——投资者能够通过安装宽带网络以控制此种风险)。[28] 


  

  2.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的风险,由网络券商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可预见性规则——正如保持船舶的适航性是船舶营运人的义务一样,保持网络交易系统“充足的营运能力”是券商开展网上业务时的义务。网络券商应根据客户的数量,正确估计高峰时刻的交易量,不断扩充交易系统的容量以满足负荷。如果因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则网络券商存在过错,应向投资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而导致的风险,美国实务中的做法也是网络券商承担。[29]为防范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带来的风险,减少损失,网络券商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使用多家网络服务商,减少系统容量限制;第二,采用“B”类IP地址来提高访问质量;第三,提高服务器容量;第四,在系统使用的高峰期,应给于准备下单的客户优先服务,查询账户或报价信息的客户次之;第五,提供足够的替代方法,如电话委托等形式,输入指令和执行指令,并使客户通晓输入指令的替代方法。[30] 


  

  (五)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风险的承担 


  

  1.网络传输延迟导致重复买卖的风险,由三种原因引起:一是投资者的过错或网络带宽有限;二是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三是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故障。 


  

  第一,投资者的过错或网络带宽有限导致重复买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规则);第二,网络券商的系统容量有限导致重复买卖的风险,由网络券商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规则);第三,网络服务商的服务器故障导致重复买卖的风险,由网络服务商承担(立法理由:可控制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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