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
崔聪聪;巩姗姗
【摘要】网络证券交易存在的风险往往与网络技术不完善有关,最终要靠技术进步来解决,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制度设计应具有鼓励技术创新的功能。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的具体规则应包括:可控制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效率规则、经济能力规则。
【关键词】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风险承担规则
【全文】
目前国内对网络证券交易风险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尚不多,并且基本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展开,对技术风险承担规则更是鲜有论及。技术风险的客观性决定了研究技术风险承担的必要性。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中,由网络技术因素引起损害时,该制度内的损失由何人承担,以使制度继续运作下去的规则。[1]
一、传统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规则和弊端
(一)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和立法现状
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简称技术故障风险或技术风险,是指在网络证券交易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网络服务商、网络券商的电脑、网络的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损害,具体类型包括:
1.投资者的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被非法入侵、电脑设备或软件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不匹配,无法下达委托指令或委托失败而产生的损失。
2.互联网故障导致委托指令、行情信息等中断、迟延、错误,使投资者无法在其指定的委托价位成交而产生的损失[2]。
3.通讯线路繁忙、服务器负载过重,投资者不能及时进入行情系统或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增大收益或止损。
4.网络券商的设备故障、交易系统故障、感染病毒、电力故障等导致投资者的委托指令无法被执行。
5.重复或错误发送交易指令[3]
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对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立法,唯一规范网络证券交易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制定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技术风险承担问题也未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要求网络券商在开办网上委托业务之前须提交网上委托协议范本、风险揭示书和其他材料,证监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批。券商和投资者关于技术风险分担的合意要么是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4]要么是在网上委托协议中约定风险分担条款。券商为了趋利避害,会千方百计的把风险移转给投资者,最终投资者几乎承担了网络证券交易的所有风险。网络券商从网上交易中获益,而风险却由投资者一方承担,投资者和网络券商之间利益失衡,严重背离了利益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上述不合理的技术风险承担,不符合社会最优预防的一般原理,因而是没有效率:一方面对网络券商的激励不足,网络券商缺乏预防事故的积极性,一些本可以由券商控制的风险[5]被转嫁到无法控制该风险的投资者身上,势必造成更多的损失机会,有悖风险承担制度的主要目的——最大限度的减少网络证券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对投资者的激励过度,一些投资者恐惧风险,不敢进行网上交易,阻碍了我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为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我国证券网上交易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应当准确识别网络证券交易技术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风险承担制度,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在当事人之间公平的分配损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