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且类型日趋复杂。典型的纠纷样态有:
1、由于虚拟财产被盗产生的纠纷。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涉及“虚拟财产”的盗窃案。该案中被告人窃取了大量QQ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并破解、出售给他人,由此产生了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2、由于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引起的纠纷。如前所述,由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普遍存在,一些虚拟财产几经转手后,归属关系错纵复杂,致使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因虚拟财产权属确认问题纠纷频发。
3、因网络游戏服务合同的履行引起的纠纷。如合同履行期尚未届满运营商提前终止服务、运营商未履行网络监管义务导致玩家原系统的装备或数据丢失、因“客户端协议”的某些“霸王条款”使游戏服务合同显失公平等。
4、运营商在删除某些电磁记录时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的侵权纠纷。如某些运营商在对“私服”、“外挂”[6]对象的处理过程中,未尽告知义务或扩大处理范围,或处理不当,错误查封了玩家的帐号、删除了玩家的游戏装备导致侵权。
5、一些虚拟财产纠纷则涉及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内首例虚拟财产争议案件就是此类。原告在游戏中积累和购买的虚拟的“生物武器”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但游戏运营商拒绝将盗号者真正资料交给原告。于是,原告以游戏运营商未履行服务义务造成他的私人财产损失为由,将运营商告上了法庭。本案便涉及原告与盗号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原告与运营商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网络虚拟财产法律问题产生、发展的状况可以看出,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可以说,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虚拟物品与其他现实法律认可的财产利益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虚拟财产鲜明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这正是人们主张虚拟财产应当纳入现实法律制度调整的直接原因。
(二)虚拟财产具备现实财产权利客体的基本属性
1、虚拟财产的稀缺性。虚拟财产是存储于网络设备中的电磁记录,但这并不意味着虚拟财产可以无限创造。无论是网络游戏中的“地产”、“武器装备”、“稀世珍宝”还是网络论坛上分值很高的高级帐户,从技术角度讲,都是二进制的数据,但却不能被随意创造或复制。例如,在TheSimOnlines等游戏网站,一小块地产就会使一个刚入道的“化身”倾其所有花费较高的价格去买,如果较全面来装饰“新居”的话,那么花费又会进一步上升了,甚至会使刚入道者入不敷出。自己赚钱用来支付上述支出的最好办法就是吸引客人(网民)到你的网点上来——这样你的“化身”就可以根据来访人数以及停留时间来收到一些额外酬金收入。如此经济刺激下,自然就会鼓励你全天候开放你的网址,这样才能吸引最大数量的来访者,从而就得到最多额外收入。但是如此一来,光这一件事你可能就要全年365天7小时30分钟留在游戏网站不关机,并且要不时地对网点(houses)进行修护,以满足访客各种需求。与此相似,要在网络论坛上拥有很高生命力值的帐号,不仅要花费很多时间在论坛上挂着,并且要发出大量回复率很高的帖子。除此之外,玩家们的“武器装备”则往往要经过不断的斗智、斗勇才能获得。也正因为如此,虚拟财产才有很高的交易价值。由此可见,虚拟财产的无限创造,即使技术上可行,也不具有现实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