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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简政、破除官僚——论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

  

  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既然抛弃了计划经济,坚定不移的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那我们就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的特点,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司法管理制度,并坚决的、彻底的、完全的将自己从计划经济的模式中解放出来,大刀阔斧的改革执政党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以及思维模式。 


  

  但是,客观的和良心的讲,我们的政治体制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无是处,我国现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以及人大——政府——司法的国家体制其基本框架还是切实可行的,在很大的程度上还是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而绝非象有一些人认为的那样是一个“一党专制”的政治体制,它的缺陷主要是党的领导在领导的内容和领导的工作方法,以及工作程序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实践的过程中出现了“以党代政”和“党政不分”的现象。所以,笔者认为我们所讲的政治体制改革其实只是一种民主工作方法的改进和扩大民主范围的改革,或者说是对“以党代政”和“党政不分”的传统习惯做法的一种抛弃,而绝非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它只是对党的领导的组织体系和领导方法、以及领导程序的一种改革和改进。 


  

  为了有效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改革中不必要的成本,防止改革出现不必要的大起大落,笔者在坚持原有的政治体制框架的前提下,提出以下司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建议: 


  

  1、司法审判机关内部不再设立党的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在我们国家从中央到各省、市、县、乡、村、街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都设有党的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应当说党的组和其它社会组织在我国还是相当发达的。但是,笔者认为既然这些组织是社会团体性质的组织,就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事单位脱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应当与党的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混同和捆绑在一起,应当各自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独立门户自成体系,并且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自独立自主的进行各自的工作。而作为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肩负着国家的司法审判工作,应当公正、公平、独立的依法行使自己的神圣职责,不得袒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所以,为了维护司法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切实的确保司法审判机关的公平、公正、独立性,司法审判机关和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应当与其它社会组织保持一定的距离,任何社会团体和组织不得在司法审判机关内部设立任何组织和派遣任何工作人员。同时,司法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也不得兼任党的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工作,特别是领导职务。党和其它社会组织对司法审判机关的监督意见,应当向人大提出,并由人大大会表决后,再向司法审判机关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宣布人事罢免决定,除此之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签名、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涉司法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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