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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简政、破除官僚——论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

  

  5、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从法律上来讲司法审判的法律效力具有其强制性和最终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一旦作出,它既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和组织非经法定的事由和法定的司法程序,不得启动司法审判再审程序和变更原裁判结果。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机关是“二元化”领导体系下的“三三制”管理模式,司法审判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司法审判机关在整个政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比较低下。因此,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在整个社会中也没有很好的树立起来,很多判决在执行当中往往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各面的阻挠,面对各种社会压力司法审判机关在很多的情况下往往都是处于无可奈何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司法审判机关没有应有的权威和政治地位,一些司法裁判结果往往会受到一些人的无理质疑,甚至于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满足和达到自己的无理要求,而不断的向上级党政机关上访、闹事,使得有一些案件出现了反复复查、多次再审,而最终还是没有息诉的尴尬局面。 


  

  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进入了第三十个年头了,在翻天覆地的改革中,司法审判机关面对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确实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司法改革,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是,笔者认为,虽然我们搞了一些司法改革,比如:审判方式的改革、审判管理流程的改革、审判长负责制改革、司法专业化改革、审判员选任制度的改革等等。但是,纵观这些改革,它们所触及的问题,大多都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些次要矛盾,所改革的大多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一些技术层面的东西,它们并没有触及到司法审判工作在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深层次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从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在市场化经济的过程中各种经济利益得到了重新的调整,社会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我们虽然解决了一些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一些问题。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又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社会矛盾,比如: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贪污受贿、下岗失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农村“三农”、环境污染等等一系的列问题。面对这些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司法审判机关应当如何面对,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旗帜鲜明的依照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还是不闻不管、任由市场经济自由自在的自由泛滥,成了摆在司法审判机关面前的一个十分尖锐和十分突出、以及不可回避的一个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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