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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简政、破除官僚——论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

  

  3、严重影响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司法审判机关从理论上来讲,它是以司法审判工作为其主要工作任务,除此之外它不再负担其它的工作任务了,应当说公正、高效的完成司法审判工作任务,是司法审判机关最根本的、也是唯一的工作目标。我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根据中国法院网2007年12月6日关于“全国法院经费保障,两庭建设”所报导的2006年全国法院年经费总收入为265.8亿元,人均经费为8.51万元的资料来分析,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编的工作人员应在312338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的工作报告统计的案件数据,2006年全国法院办理的各类案件总数是7943745件,如果按照312338的工作人员来计算,全年人均办数只有25.4332件,月人均办案约2.1194件,应当说这样的工作任务对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人员来讲,其工作任务还是比较宽松,压力也并不是很大,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及时、准确的完成他们的工作任务。但是,由于我国司法审判机关在“三三制”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的约束下,司法审判机关30多万的工作人员中有司法审判职务的大约只有18万左右,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中真正具有法官资格的只有18万人,这18万人当中如果除去从事党、政事务的管理人员和年令比较大接近退休的人员,实际上全年真正处于办案一线的办案力量大概最多只有10万人左右。如果再除掉130天节假日,10万人要在235天内办理7943745件案件,人均日办案高达0.3380件,既大约三天必须审结1件案件,其压力显得比较大,如果工作稍微松懈一下办案进度就会大打了折扣。因此,在司法审判工作一线的很多办案法官,基本上都产生了一种办案厌烦情绪,特别是一些年令偏大身体不佳的普通老法官,厌案情绪就更大,甚至于有一些年青的法官为了摆脱繁重的审判工作和厌烦的行政管理模式,而脱离司法审判工作,选择下海经商,或者加入律师行列从事律师职业,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工作效力的充分发挥。 


  

  4、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经济效率。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多,我们国家对司法审判机关的办案经费也随之不断的加大了投入。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中国法院网2007年12月6日“全国法院经费保障,两庭建设”中关于全国法院年经费总收入由2000年的138.5亿元上升达到2006年的265.8亿元,人均经费由2000年4.54万元,上升达到2006年的8.51万元的报道中,充分的体会到国家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如果按照2006年全国法院共办理的7943745件案件来计算,2006年全国法院总经费收入为265.8亿元,那么每件案件的平均办案费则为3346多元。一个案件平均办案费用有3000多元,对于一个经济还不十分发达得国家来讲,应当说我们的司法审判机关的费用支出还是比较丰厚的。但是,正如前面笔者所讲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处在办案一线的力量实际上只有10万人左右,如果按照2006年全国法院人均经费8.51万元来计算,2006年的265.8亿元总经费,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直接用于司法审判工作上,而是被消耗和浪费在非司法审判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福利支出、行政办公支出、公款招待支出、设备的运行和维修等支出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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