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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兵简政、破除官僚——论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

精兵简政、破除官僚——论司法职权配置与运行机制


刘钢


【全文】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回顾和总结我们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的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三制”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方式。所谓“三三制”,也就是整个司法资源,既在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和分配上,完全是三分之一的党政、三分之一的司法、三分之一的后勤。 


  

  1、所谓党政,是指司法审判机关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党的工作,从机构上来讲有党组、党委、党支部、纪检、组织人事等,从工作内容上来讲主要是组织领导、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人事组织工作等等,它主要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工作人员组成。而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司法行政事务办公室、司法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室等机构,从事司法审判的行政事务性工作,如:文秘、档案、调研等,主要有文秘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和司法审判工作调查研究人员、司法统计等人员组成; 


  

  2、所谓司法,是指法院司法审判工作,既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工作,它主要有立案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法警支队、执行局、审判委员会等司法组织机构,从事民事、行政、刑事审判工作和执行等工作,它主要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队长、政委、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法警、书记员等工作人员组成; 


  

  3、所谓后勤,也就是司法审判机关党政、司法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审判机关的党政、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物资供应、装备供给、设备、技术等方面提供保障。它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司法行政管理处、司法装备技术处、司法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有处长、主任、技术员、驾驶员、保安员、卫生员等人员组成。 


  

  比如,XXX人民法院,2008年全院共有在编人员102人,其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为72人,其他工作人员30人,200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988件,全年总经费支出约800余万元。2008年工作人员具体分布情况如下:院领导(含调研员和专职委员)9人,政治部5人,机关党委、法官协会、工会2人,办公室5人,研究室3人,监察室3人,法警支队11人,司法行政处和机关后勤服务中心13人,司法技术处3人,立案庭7人,刑一庭5人,刑二庭5人,民一庭7人,民二庭4人,民三庭4人,行政庭4人,审监庭5人,执行局7人,其中只有48人处于审判、执行一线,如果除去庭、局主要行政负责人9人、书记员5人、信访接待人员2人、年令超过58岁的人员2人,实际一线办案法官只有30人。如果按照2006年全年办理各类案件988件计算,30名法官全年人均办案约32.9333件,如果按在编法官人数72人计算,全年法官人均办案约13.7222件,月平均办案约1.1435件。从上述情况看,笔者所在的工作单位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具有较为典型的“三三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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