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刘剑文
【全文】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要税种之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税收总体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企业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税法统一、计税依据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必将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因此,建立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关系着其在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充分发挥,关系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协调,对我国整体税制和税收法治的完善、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享体制、征管范围、征管程序等诸方面。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所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急需解决。
从收入分享体制来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属于共享税,30%为中央收入,3%为地方收入,同时,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制度。因此,两税合并后,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享体制,科学地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权限,不仅对于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征管制度的完善和税收收入的保证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关系着其他相关财政制度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健全。
从征管范围来看,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对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了微调,自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统一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一直由国税部门征收,在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后,征管范围仍继续沿用原有制度。但明确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体制,从而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予以明确,是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内在要求。
从征管程序看,原有制度下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实行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则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明确了明确规定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由于汇总纳税制度允许对相关主体的收支亏盈予以汇合、加总,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最终税负,作为一类例外、特殊的制度,其在主体方面具有特殊性,包含了一定的政策性和税收优惠的考虑,如何加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管理,包括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等都需要进一步予以制度化。目前已经颁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对汇总纳税企业的主体资格、征管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在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方面实现了制度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