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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防范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

  

  中国法院网也报道2007年8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依法委托拍卖一房地产项目过程中,60余名统一身着圆领黑T恤衫的不明身份人员试图聚众冲击拍卖现场。他们不断呼喊口号,威胁参与竞拍的竞买人“谁买找谁算帐”,并谩骂警戒法警,不断冲击拍卖现场,企图扰乱拍卖进程。 


  

  4.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通妨害拍卖。拍卖机构作为营利性的机构,一般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体,在这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一些竞买人串通拍卖机构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法院拟拍卖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后后,对标的物相关情况的咨询一般由拍卖机构处理。如果有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通,拍卖机构可能会对其他竞买人夸大标的物的瑕疵,从而使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在串通的情况下拍卖机构也可能将一些与拍卖有关的秘密泄漏给竞买人,而使竞买人在规则之外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这些串通行为都将导致标的物成交价降低,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5.竞买人与评估机构串通妨害拍卖。有些竞买人通过当事人的透露或法院的查封公示等途径事先掌握了查封物的情况。然后设法串通评估机构,采取高值低估的办法降低标的物的评估价。如果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又都是非专业人员,一般不会就财产的低估提出异议。如果按照正常的拍卖程序,这种低估还可以由市场竞价得以弥补,但如果拍卖过程中发生了本文列举的妨害情况或其他非法情形,低估会极大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法释(2004)16号司法解释颁布后,法院的司法拍卖均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拍卖、任意拍卖按此规定执行。但该司法解释只规定在拍卖开始前,如果发生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3]而对拍卖开始后发现的竞买人妨害拍卖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司法拍卖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如果发生串标或其他行为导致拍卖有非法因素参与,即便已经成交,委托法院当然可以撤销原拍卖,重新组织拍卖。但是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取证相当困难,法院对拍卖的撤销也难以实施。而且单纯撤销拍卖对受巨大利益驱使的竞买人而言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可以从如下方面防范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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