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侵权纠纷是调解结案率最低的一类纠纷,这是因为侵权案件中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不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也不允许双方像缔结合同一样在权利义务上讨价还价——调解就意味着对权利义务的讨价还价。正如棚濑孝雄所言:“如果社会成员的支持是因某种共同的原则、价值而获得的话,进行妥协往往意味着背叛给以支持的社会成员,从而使当事者因惧怕他们的谴责不敢轻易妥协。”[8]同时,侵权纠纷当事人不像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也不像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往往并无特定的关系,即使他们之间有亲属、朋友、同事或商业伙伴关系,也不影响纠纷的性质,只是当进行调解时对调解员的确定有影响。所以,笔者主张对于侵权纠纷应最完整地体现法院调解的自愿原则,在调解程序启动上要求双方明示的同意,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法院应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若该方当事人没有作出答复或作出否定答复,则转入审判程序。
【注释】作者简介:姜霞,湘潭大学法学院。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页。
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白绿铉:《美国民诉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4页。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