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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

  

  可以说,“非此即彼”思维模式仅仅适用于具有排他关系的两个犯罪之间,除此之外,另5种犯罪之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关系,不能套用“非此即彼”思维模式讨论两个犯罪之间的区别与界限。于是,张明楷教授提出了一个命题:“与其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莫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 


  

  张明楷教授的这篇文章是“刑法之中研究刑法”的力作,其中蕴涵着却没有明确提出“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这一命题,也没有从刑法方法论的高度检讨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思维模式。 


  

  关于刑法学与思维模式的关系,王世洲教授指出,刑法学是研究和构造刑法领域的思维方式的,刑法的条文乃至刑法典不过是这种思维方式的结晶,甚至司法判决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这种或那种思维方式所得出的结论。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部严谨、精确的刑法。但是可以预见,在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支配下,那些严谨、精确的刑法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又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在此,王世洲教授没有谈到思维方式与犯罪认定、刑法解释的关系。 


  

  我国刑法学界习惯于“非此即彼”思维模式,“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教科书特有的、不可或缺的内容,我们看不到国外刑法教科书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事实上,习惯于讨论“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我国刑法学研究还不够深入、刑法学者接触的犯罪样本的数量还比较少,对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认识还比较肤浅的情况下出现的刑法知识体系;“与其重视犯罪之间的界限,莫如注重犯罪之间的竞合。”这一命题的提出则标志着新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事实的样本的出现或者发现,给刑法学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契机,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疑难复杂案件事实在不断地促进刑法知识的发展,也只有刑法知识体系发生变化,才能为刑法理论和刑法方法论得以升华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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