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犯罪之间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
胡月军
【全文】
张明楷教授在《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发表了《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一文,该文章的核心观点是:仅仅在两个犯罪之间具有排他关系时,才存在明确的界限,刑法理论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提出的观点往往缺乏法律根据,曲解构成要件,没有现实意义,增加认定难度;妥当的做法应是,不必讨论犯罪之间的界限,正确解释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由重罪到轻罪作出判断,并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准确适用刑法条文。
张明楷教授在综合国内外学者的归纳之后指出,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主要存在6种情形:(1)排他关系。即肯定行为成立甲罪,就必然否定行为成立乙罪;反之亦然,盗窃与侵占的关系便是如此。(2)同一关系。符合甲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然同时符合乙罪的构成要件。这种情况一般不可能存在于同一刑法体系里,但可能存在于国际刑法中。(3)中立关系。即肯定行为成立甲罪时,即可能肯定也可能否定行为成立乙罪。换言之,两个犯罪类型原本不同,但既不是对立关系,也不是并存关系,二者的联系取决于案件事实。(4)交叉关系。即甲犯罪类型中的一部分属于乙犯罪类型,但甲犯罪类型中的另一部分并不属于乙犯罪类型;反之亦然。比如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5)特别关系。肯定行为成立此罪,就必然肯定行为同时成立彼罪。比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6)补充关系。为了避免基本法条对法益保护的疏漏,有必要补充规定某些行为成立犯罪。比如,我国刑法中的各种走私犯罪。
张明楷教授指出,仅在排他关系的场合,刑法理论才需要讨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或界限,因为在排他关系的场合,不管是从构成要件而言,还是从案件事实而言,一种行为要么成立此罪,要么成立彼罪,不可能同时触犯此罪与彼罪,因而需要讨论行为究竟成立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