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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增担保请求权

  

  我认为,我国《物权法》对增担保请求权应规定如下内容:(1)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在合理期限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2)抵押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相当的担保的,如果抵押人是债务人的,抵押权人有权就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债务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抵押人是物上保证人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债务人逾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就与抵押物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债务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人不提前清偿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3)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Abstract:Claim of additionalmortgage is the right thatmortgagee enjoys to save hismortgage from damage when thevalue of guaranty cut down. The only app roach to exercise this right is to claim it via non2lawsuit including the wayof guarantee,mortgage and hypotheque. Mortgagee should choose one of the two rights to exercise when the claim ofadditionalmortgage reencountered with 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in another thing. When this right can’t be realized,mortgagee may claim debtor to fulfill his debt ahead of schedule.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should consummate therule of additionalmortgage on the base of existed system.


【注释】作者简介:房绍坤,男,烟台大学副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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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1999年修正案已将第八百七十二条修正为:“(1)抵押物之价值因可归责于抵押人之事由致减少时,抵押权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抵押人回复抵押物之原状,或提出与减少价额相当之担保;(2)抵押人不于前项所定期限内履行抵押权人之请求时,抵押权人得定相当期限请求债务人提出与减少价额相当之担保,逾期不提出者,抵押权人得请求清偿其债权;(3)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得不再为前项请求,径行请求清偿其债权;(4)抵押物之价值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之事由致减少者,抵押权人仅于抵押人得受损害赔偿之限度内,请求提出担保。”
刘保玉,吕文江主编.债权担保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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