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展秩序讲求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深化金融改革发展,不仅要追求金融数量扩展,更要注重品种的增加、机制的完善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构建规模和质量并重的和谐金融。要强化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法定职能,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强和改善金融调控,完善金融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要运用产业政策法律的引导功能,高度重视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优化融资结构,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完善城乡、地区间的金融布局,关注和支持西部开发、老工业区改造、新农村建设、中小企业发展等融资瓶颈领域的金融需求。
其次,发展秩序重视金融创新机制的形成。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必经之路,要做到创新力度、发展速度和市场承受度的有机统一,在产品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上相互促进,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更好地支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现代金融是法制环境下的金融,因此,既要制定新的产业技术促进法规,鼓励金融创新;又要针对金融创新常常需要突破原有的规范限制的情况,及时修改法律法规,为金融创新提供可能的制度空间。各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要转变观念与职能,加强协调,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改变金融创新由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决定的惯例,尽力减少金融创新的行政障碍和行政摩擦,保障金融创新的适时性和效率。
再次,发展秩序意在强化金融安全和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外部性表现也更为强烈,金融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进而导致社会不安定乃至社会危机,因此,安全性原则是金融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法律原则。[2]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逐步走向市场化、国际化,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呈现新的变化,出现复杂性、系统性趋势,需要面对新的挑战;与此同时,金融从业人员由于风险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外部的风险监管力量缺乏力度,金融风险也在增大。可见,必须加速健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要强化风险意识,按照金融风险的类别进行监管;要强化风险预警管理,层层落实风险防范责任制,识别、评价和组合(或分散)风险来管理和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设置合理的应急机制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有序退出金融市场;发展金融新产品和交易方式,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各种避险机制和对冲机制,以利于它们化解金融风险。
二、依法构建金融业与金融消费者间和谐的服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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