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目标决定任务。在不同的司法改革目标下,即有不同的司法改革任务。如果我们把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三性”,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司法体制和司法程序,通过改革司法体制保障司法的独立性,通过改革司法程序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我们把司法改革的目标确定为“三服务”,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司法机制和司法制度,通过改革司法机制保障司法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通过改革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为改革开放服务和为社会稳定服务。但是,以“三性”为基本目标的司法改革可能导致司法孤芳自赏,脱离人民,以“三服务”为基本目标的司法改革则可能导致司法跟风媚俗,甚至成为地方或部门官员追求GDP指标和“政绩”的工具。当然,“三性”和“三服务”本身并不错,将它们作为司法改革的局部性、阶段性目标也应该是适当的。但我们不能将它们确定为基本目标,并据此设计司法改革的任务。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应是对人民权利、自由的维护和对人权保障,司法同样应以人为本。据此目标,司法改革的任务应是全方位的,即包括机制、体制、制度和程序等各个方面。通过改革,使司法能真正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整体、全局和长远的角度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保障人权,保护人类基本的生存和生活环境的需要。当然,在某些个别案件中,某些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某些局部和短期利益可能与全体公民的整体、全局和长远利益相冲突,司法有可能难以完全兼顾此两种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司法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出发,做出对某些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局部、短期益不利的行为或裁决,只要我们的司法文书充分说明理由,当事人终究是会理解的。至于某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人在错误的“政绩”观驱使下,以GDP为纲推动的“发展,司法当然应该通过自己的行为和裁决坚决予以抵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公益与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是司法改革的基本要求。司法的过程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博弈,但司法的结果应更多地追求和谐、平衡。为保障和谐、平衡,司法应主动和积极地为当事人双方提供公平博弈的平台,并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理念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公益与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司法活动本身的公正与效率,而且,甚至更重要的是,司法所裁决的争议、纠纷所涉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事项的公正与效率。公正与效率、公益与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多数情况下是统一的:保障了公正,就促进了效率;维护了公益,同时也保护了私益;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同时也就带来了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许多具体案件中,这些价值有时也会发生冲突:过分追求公正,就可能牺牲效率;过分追求公益,就可能损害私益;过分追求法律效果,就可能影响社会效果。在这种可能发生价值冲突的情况下,我们的司法人员就必须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智慧以及利益权衡的理论和方法,协调这些价值的关系。在各种不同的案件中,这些价值的相互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不同的时空条件,不同的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不同性质、种类的法律争讼,其所要求的公正与效率、公益与私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价值的比重也是不同的。对于这些价值关系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平衡,法律没有给出,也不可能给出统一的标准答案。我们进行的司法改革,自然也不能创设出这样的标准答案。科学发展观对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对司法机制、体制、制度、程序的调整和变革,使之能逐步创设和形成一个供不同价值公平博弈,从而能有效实现不同价值、不同利益和谐、平衡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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