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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笔者认为,要解决盗版问题,一是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提高国民“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尊重劳动”的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则需要出版者建立一套长期的维权机制,持续不断地对盗版行为进行打击,以消灭盗版行为滋生的温床。
  

【注释】作者简介:王春民,男,洛阳外国语学院日本语文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现从事律师职业,致力于民商事权利的研究和保护。

根据实施条例第26条,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盗版”一词并非法律用语,法律中用“侵权”,“发行”或“复制”等。
当然,出版社亦享有其他一些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如修改权等),另文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著作权法35条第2款的规定,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根据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26条,这里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如赴侵权行为地的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根据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25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时,主要考虑如下因素综合判断:作品类型(如教材)、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24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2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4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5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7条第1款。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8条第1款。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17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28条。
参见著作权案件法律适用的解释第3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以下称为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第5条。
同17。
同17。
同1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2007年4月5日起施行。以下称为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二)}第4条。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2008年6月5日,国发[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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