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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2.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著作权法49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包括的措施。人民法院在收到权利人的申请后,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在判决后能得到足够的赔偿,避免执行难的问题;但是,因此时判决尚未作出,尚不能断定权利人的权利遭受了侵害,也不能断定被申请人就是侵权行为人(只能由法律说了算。),因此,在权利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将要求其提供担保,以挽救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3.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著作权法50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笔者认为,出版者在维权的时候,最苦恼的莫过于证据的取得以及风声走漏后盗版者的逃匿行为(比如转移侵权图书、财产、财务数据等),因此,上述三种特别保护措施,需要引起出版者的充分重视。更多时候,上述措施使用与否,是维权成功的关键。
  六、结语
  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诚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2]序言中所阐明的,“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因此,出版者保护自己出版的图书,不但是保护自己权利的需要,更具有宏观的深远意义。
  然而,也诚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所指出的,当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寄希望于采取一两次突击行动使自己的权利得到长久的保护显然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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