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净化出版市场。作为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发现侵权线索,积极主动地向行政机关举报不失为明智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已经查处,权利人仍然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提起诉讼。[16]
(三)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
47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
著作权法作为民事法律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据刑事法律的规定。
1.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
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和具体刑罚,根据该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对“违法数额较大”的认定[17]
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即为“较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对“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认定[18]
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即为“巨大”,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19]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认定,比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
(4)对“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2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②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第12条,“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