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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2)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地,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如摄像)、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对此,著作权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亦有具体规定。
  ①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11]
  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12]
  ③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述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13]
  (3)举证
  按照民事诉讼原理,“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权利人如采取司法手段解决,对自己在法庭上的主张,就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否则,其主张将不被法庭采纳。反之,被告如要主张自己并非侵权人,也应负举证责任。对此,著作权法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复制品的发行者(即销售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即销售)有合法来源的,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具体的权利人,可能在证据的取得上出现困难。在此情况下,实务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委托律师。由律师出面调查取证,律师法赋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②委托调查公司。社会中现已存在专事调查取证的商业公司,也可以委托他们进行调查,但他们不能处理法律上的事务。
  ③申请法院。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其认为审理案件必要时,也应当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14]
  (4)诉讼时效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15]
  (二)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47条规定,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同时该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实施条例第36条则规定了具体罚款金额,即,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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