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权利的保护
王春民
【全文】
引子
尽管
著作权法实施已近二十年,但在如今的中国,盗版作品仍充斥街头巷尾,甚至是正规书店之中。盗版(侵权)行为的危害,不仅使作者和出版社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扰乱了我国出版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进步与繁荣。另一方面,与盗版侵权行为的猖獗程度相反,作为直接经济受害者的出版社本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我们鲜见其有采取了有力的行动,即便有行动,往往也是雷声大,雨点小,最终可能不了了之。究其原因,除了盗版者狡猾,行为隐蔽之外,出版者并未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可给予法律上的途径可能更为重要。本文即根据上述现实,从现有法律规定着手,旨在为我国众多的出版社指明切实可行的权利保护措施。
一、法律适用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主要是涉及以下实体法律和司法解释,而具体保护措施的运用,则要适用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
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为
著作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以下称为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为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