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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黑屏”事件的法学思考

  但是对于盗版用户来说,一旦被微软认定为盗版,微软就可以基于版权权利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要求用户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自从微软发布正版增值计划以来还没有人跑到法院告微软侵害自己的物权,因为从一个理性经济人的角度来说,这种行为是丝毫占不到便宜的。
  当然有没有存在这种情况,明明是正版的软件却被“误认为”盗版。我认为这不太可能,因为盗版、正版也只有微软说了算,微软是软件的编写者,就算是司法鉴定同样要参考微软的软件,而且也没有任何经济激励促使微软这么做。
  既然认定微软侵犯物权,就不存在私权救济一说了,因为私权救济是违法阻却事由之一。
  合同法上的讨论
  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构成了民法上的两大责任体系,凡是合同之债无法解决的问题一般都需求侵权法救济。我一开始也想从合同法的角度去分析微软“黑屏”事件。因为对于微软来说,他发出一个正版验证的要约,要提供一个具体明确的服务,并通过个人电脑自动跟新发布这个要约,用户经过同意安装ATICVEX的控件后就是一个有效的承诺。微软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给予盗版用户黑色背景和盗版标记,这不符合合同的目的,属于合同瑕疵履行,用户是可以主张微软的合同责任的。
  对于正版用户和能够提供购买凭证的遭到欺骗的用户适用合同法调整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盗版用户呢,由于微软推广此次通知的目的是在帮助用户甄别电脑中安装的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应用软件,是否为获得授权的正版软件,帮助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免受侵害。 因此,对于盗版用户微软应该是没有发出要约的,自然二者之间的关系就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关系适用侵权法调整较为妥当。
  是否侵犯隐私权?
  有人认为微软侵犯用户的隐私权,这需要证据说话,用户举证实行当困难的,因此有人提出取证责任倒置,认为这样才公平。
  《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是通过司法解释给出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变通的方法,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我国系将自然人的隐私,纳入名誉权当中加以保护的。此外,民诉、刑诉、行政诉中还给与间接的保护,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涉及隐私的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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