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宪政的范围。严格说,任何主权者推行的宪政都是相对的,因为有
宪法不等于就是实行了宪政,而且有的国家颁行的
宪法甚至是反对宪政的,是纯粹形式的
宪法,搞冒充的宪政。
第三、集权制的势力。集权制度属于一种静态的势力,自上而下往往可以迅速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者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正义,也可能体现民心天道而直接佛逆了民意。但是这种势力常常得不到有效控制,或者直接失控,因为在上者不可能任何事情都亲自作为,而且,在上者若不作为,在下者就没有制约能力。所以,它带来的公正可能是迟到的,也就是法律的不公正;更有甚者是集权的势力如果无法得到法律的控制时,人权就毫无保障了,腐败也就不可避免了。它相信的是国家主义的权力神话和领袖权威。
第四、分权制的制约。分权制是一种动态的力量,可以来自各个层面,各种主体,从而保证及时实现社会正义,个人消耗法律成本最低。它相信的是法制主义的民主神话和绝对的人权。
因为集权制和分权制度各有优劣,我们主观认为二者是可以取长补短而形成一种新型的政治体制。那么二者的结合是可能和现实的吗?这种结合有什么依据(理论的、现实的、历史的、哲学的、法律的等等)?下面,我们继续探讨这个问题。
单从表面上看,似乎集权制和分权制是直接对立的,二者互部相容,但是我们认为二者在实质上不过是实行人治的不同方法而已。它们的差别是集权制度重视上下纵向关系,分权制重视左右横向关系。如果人们只关注一个侧面的关系而忽视或者不能正确把握另外的关系,就都无法克服制度自身的弊端,不能形成良性的制度体制,法律的实施就离不开执法者(制度体系的执行者)的个人意志和相对多数的民众意志的作用,换句话说,就是二者都不能彻底摆脱人治的窠臼,不能真正走上法治的道路。若从深层面上看,两种同质的制度是完全可以融合的,这是新制度建立的可能性。另外,因为两种制度都建立的宪政的基础上,也都是为着实现宪政这个大目标而设计的,并不具有直接的革命性而只是发生制度的继承性变革,所以二者的结合也具有很大的现实性。
那么,如何使人治的制度结合发生质的变化而实现法治的制度?我们认为,在集权制度中的纵向监督制度是可以和民心直接结合的科学制度,把这种制度独立出来,结合三权制度中的横向监督权能,形成一种整体性的独立监督权力,将其和法制化的三权制度结合,形成一种新型的“四权宪政”政体,这个问题当可迎刃而解。理由如下:
一、法治不是一个国家的孤立事业,而是全社会的共同需要,它是整体性社会现象。法治需要实行宪政,但只有国际、国内一致遵循一种统一
宪法,才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宪政,也就是说,宪政具有世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