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质层面看,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走法治之路,必须选择合适的权力组织方式。这种权力体系必须是自身能够得到稳定的运转,合法高效;同时,还要与社会权利(人权、民权、主权等所谓的相对性私权)保持平衡关系,从而使这个社会可以正常存在。这里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处理好:一是
宪法问题。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推行机制起决定性作用。这需要保持
宪法的独特权威,
宪法要控制政治行为和民众的随意行为而不是反之。简单说就是要将公权力和私权都纳入
宪法范畴之内,在二者平衡状态中使社会运行。二是公权力自身的体制问题。历史上,公权力体制无外乎分权制和集权制两种形式。分权属于法制化人治模式(法律权威),集权属于人治化法制(个人权威)模式。总体都是人治模式,不属于实质性法治。三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协调机制。在人治社会中,协调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方法不同,分权制中,司法独立,法院享有最高裁判权,公民(广义的)可以通过
宪法法院或者最高法院实现权利的维护;集权制中,最高领导者意志可以维护私权。显然,通常而言,前者公正、高效,后者滞后、不公。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司法腐败,如何实现私权的救济和普遍的社会公正?在现代集权制国家,这是普遍现象。在分权制国家也会发生类似现象而无法彻底避免。
我们要问的是:有没有一种更加合理合法的、普遍的政治体制呢?
我没有考察过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具体政治体制,只能借助理论上的知识和在中国的实际经验加以思考。我知道,这样做很不可靠。所以,我就力图从最实质的、最一般的角度来研究这个问题,也就是使用哲学化研究方法。
我和许多人一样,深切感到现代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严重的、不可克服的弊端,这就是集权和人治。这个体制从内在理念上说,不是来自西方思想,比如所谓的马克思理论,而是来自中国儒家文化传统,尤其是来自对孔子的崇拜和对《周易》的误读所导致的人治家天下文化。在这个文化传统中,直接强调个人权威和人格力量,上下等级制关系是天经地义的、法定的、不可改变的。这里,上有皇天,下有天子,尊贵无比,实际上极端化的理论就是“三纲五常”。这种文化需要的政治体制就是国家统一,权力集中,权力大于法律。它的特征是,法律工具化,国家私有化,民众奴仆化,统治者高贵化。集权制文化肯定特权,在实质上是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抵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