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历史过程的研究实际上是对历史关联性的研究,其目的是追寻历史发展的必然性。例如,在《古代法》中,梅因试图从历史的角度来分析古罗马社会与古罗马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变迁的规律和走向。在梅因看来,法律的进步主要表现在从身份向契约的转变、在社会中表现为从家庭向个人的转变。邓正来先生对26年来法学发展史关联性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下的“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批判,因为“在我看来,中国‘立法阶段’因缺乏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秩序之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出现的各种问题,除了技术或意识形态的原因以外,显然不是某一法学主张或某种法学理论模式所导致的,而是中国法学在这二十多年中形成的若干不同甚或冲突的法学主张或法学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所致。”{15}
对研究对象历史终点的探寻是由历史哲学方法的目的决定的。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目的便是‘精神’的自己认识、‘精神’的完全发展,这‘精神’的正式本性便是‘自由’——这种‘自由’有着两个意义,一个就是从外在的控制下得到解放——也就是说,它所服从的法律是得到它自己的明白认准的,一个就是从内在的束缚得到解放。”{16}黑格尔的将历史终点定格在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因为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和革命运动产生了“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自由。“这个时期‘精神’开始知道它是自由的,这就是说,它以真的永恒的东西为意志——以在自己和为自己的普遍的东西为意志。”{17}在邓正来先生的法学批判中,其历史的终点便是“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学)理想图景’”。
历史的过程是一个思想的过程,历史哲学范式注重追寻“进一步后果”。黑格尔说:“要想了解历史和理解历史,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取得并且认识这种过渡里所包罗着的思想。”{18}历史就是思想史,历史上没有什么纯粹的事件,每一历史事件既是一种行为,又表现着行为者的思想。邓正来先生在对中国法学的全面批判中展现了他的思想,即“从‘中国法律哲学的初步纲领’、‘共谋与强制性支配’、从‘主权的中国’迈向‘主体性的中国’等方面做了进一步阐释。提出:中国法学或中国学术,在当下世界结构中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学术的当代使命是根据我们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去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19}邓正来先生所追寻的“进一步后果”就是“建构中国自己的一种有关中国未来之命运的‘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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