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和类型学范式在中国法学批判中的运用——方法论视角下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程乃胜
【全文】
“所说的历史发展总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最后的形式总是把过去的形式看成是向着自己发展的各个阶段,并且因为它很少而且只是在特定条件下才能够进行自我批判,——这里当然不是指作为崩溃时期出现的那样的历史时期,——所以总是对过去的形式作片面的理解。”{1}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2005年以来,随着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长篇论文连续四期刊登在权威的《政法论坛》上以来,中国学术界迅速作出反应,各种各样的评论、回应充斥期刊杂志和网络媒体之上,正在形成中国学术界“总体性”的反思和批判,成为“主体性中国”学术认知和新范式构建的起点。[1]{1}这些评论和回应的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它们将与邓文一道推动着转型期中国学术的发展,最终有可能为邓正来先生所倡导的“主体性的中国”的构建作出贡献。但是仔细阅读,发现这些评论、回应大部分是从“外部视角”[2]{2}来评论、回应邓文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采用了所谓的“由外及内”的论证模式。本文拟按照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中的逻辑理路,采用“由内及外”的论证模式从方法论的视角对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研究方法进行批判,以期构成对邓文多视角诠释的一个新视角。
一、“由内及外”
“由内及外”是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所采取的论证模式。首先,邓正来先生是通过“由内及外”展开他的研究目的的,他说“本书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2}而“我所旨在揭示和批判的,在根本上讲,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书中是指在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对其所描述、解释或论证的对象所具有的那种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亦即在整体上讲,中国学术在当下的中国发展过程中对某种未加反思和批判的“移植”入中国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秩序施加了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3}其次,在研究方法上,邓正来先生更注重“内部的”批判,他认为:“如果中国法学论者试图认识或解决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那些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中国法学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范式’发起一场反思和批判的运动。”{4}并通过这种对中国法学的“内部的”批判,构建“世界结构下”“主体性中国”。“放弃或无视对这些基本问题的思考或探究,中国人不仅不可能为人类提供我们这个时代的有关中国的法律哲学,而且中国人也不可能以中国人的方式有尊严地活着(就中国人能够按照他们愿意生活于其间的那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生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将不可能以一种“主体性的中国”出现在整个世界的对话或对抗中。”{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