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转型与重构——兼评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精义》
张辉
【全文】
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中国也正在进行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治国方略的转型。当前,“中国法理学向何处去?”——转型期的中国法理学如何彻底摆脱生长于旧体制之下的传统法理学的窠臼,以全球化的视野回应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需要,实现历史性的转型与重构,并真正成为引领中国法学前行的精神力量,已愈来愈成为摆在中国法理学界面前的一个重大的时代性课题。
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对这一时代性课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在这其中,法理学教科书《法理学精义》(以下简称《精义》)堪称一部探索中国法理学从学术范式到基本理论转型与重构的标志性著作。该书以对马克思主义核心理论的全新理解为基础,论述了实现中国法理学历史性转型的基本路径,并对其进行了有说服力的创新与重构。[1]本文拟从《精义》所阐述的理论和方法出发,对中国法理学转型与重构这一理论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
法理学是一门从整体上研究法本体和法现象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以及法与法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的法学基础学科,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对于研究各类法律特殊规律、原理和规则的各部门法学的发展,以及各种类型的具体法律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同步演变的,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法的发展,政治的发展对法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法理学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的表达,因此法理学的发展也受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决定和制约。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如果滞后于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那么不但其自身会因为失去了社会基础而流于偏颇甚至于荒谬,还会极大地妨碍整个中国法学以及法律制度与时代发展的同步演进。
一般来说,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建国初至七十年代末为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国家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法律基本被废置,即使作为“统治工具”的法律也未被国家所采用,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当时的法理学连名称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专有名词禁止使用,只能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将法学理论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合二为一,并使阶级斗争的基本理念和范式贯穿于法学理论的始终。七十年代末开始直到九十年代中期是法理学发展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随着国家的基本方针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移,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启动,法学的研究得以复兴,法理学作为独立学科存在的地位和价值也得以承认,并被称为“法学基础理论”。但是,由于这一阶段那种认为法是或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的工具的“法律工具主义”学说仍然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也仅仅被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句话;因此从本质上而言,这一时期的法理学仍然属于“阶级斗争与统治法理学”(法理学的基本范式仍然是建立在阶级分析基础上的二元对立,法理学的基本精神也还是对人的工具性理解和对人的统治、利用与管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直至现在,国家的经济体制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治国方略也开始从“人治”向“法治”转型。[2]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意味着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对于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国家仅是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上,对涉及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某些重要部位和方面进行适当的国家调节。而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转型,则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原则要从“权力支配法律”向“法律支配权力”转变。法律不应再是“人治”状态下少数人行使权力和以其意志不受约束地分配社会利益资源的一种工具;而应当成为控制权力,控制权力者所支配的利益资源的应有份额,体现广大民众的意志和利益要求,界定和处理各种社会利益资源的分配书。[3]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和政治的发展与法的发展的关系原理,经济体制转轨和治国方略转型必然要求法学理论观念的转型。而作为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理学理所当然地也要适应这一时代性的变革,主动地进行转型,以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总之,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重新审视以往“阶级斗争与统治法理学”的偏颇和谬误,并以此作为基础逐步建立起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服务的新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是当前我国法理学界必须面对的时代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