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的试点方式。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项目的选择上,应当突出重点,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密切的项目。可以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项目分为文化娱乐类、加工制造类、外商企业投资类、房地产类,等等。“行政许可局”只有在上述相对集中试点项目中才具有行政许可权,类似于相对集中处罚权制度。例如,A向“行政许可局”申请文化经营许可证,那么就归类为“文化娱乐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文化经营许可证需要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而在试点中,行政许可局就要集中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多个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进行审批。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扩张与外延。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主要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五大类型。但从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的建设情况来看,行政许可往往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交叉,诸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备案、行政确认等等。如果孤立地将行政许可作为相对集中内容,势必会造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虚置化、形式化,所以也应当集中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4、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效益。
(1)变“体外循环”为“体内循环”。在目前行政审批(许可)办理机制下,几乎都是“串连”模式,存在相当多的缺陷和弊端,即使推行“并联审批”,仍然摆脱不了“两头受理、多头审批”的局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原行政服务中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难以发挥的情况得到了很好的解决,有关申请材料的传递,由申请人负责变为“行政许可局”内部传递,大大方便了申请人,原来部门之间行政审批工作的外循环变为“行政许可局”的内循环。
(2)变“拖沓冗长”为“顺畅迅捷”。相对集中后,行政审批(许可)的工作流程明显简练,行政许可局设立的“项目办公室”一次性告知所有需要办理的审批项目、报批材料,并一次收费,环节减少,时限压缩。同时也理顺了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批时序,解决了互为条件、无法正常运转的问题,基本清晰了核准、备案、许可、审批对应的要求与工作方式。
(3)变“敷衍塞责”为“责权明晰”。在目前行政审批办理制度下,如果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敷衍塞责,本部门监管很难到位,达不到《行政许可法》所蕴含的“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更便于监控,将整个工作流程置于“行政许可局”的监管之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后,原来“多头审批”的项目,大体上变为“行政许可局”的“单独审批”的项目,从体制上改变了原来行政机关之间推诿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