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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3、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雏形阶段。近年来,有的城市将分散在政府部门不同科室的行政许可职能整合起来, 设立行政许可科,整体移驻行政服务中心。《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成立专门的行政许可科室就是对上述规定的深化和拓展。有的地方实行并联审批超时、缺席默认制度,对在联合办理中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单位,牵头单位按既定程序启动,所属的审批项目视为该单位审批同意,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单位承担。


  

  4、对现行行政许可办理机制的检讨。当前,行政审批办理机制尚存在一些缺陷:


  

  (1)行政审批职能集中度较低。行政服务中心虽然在形式上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到了一个大厅,但总体上无法实现行政审批权的转移。有的只是“收发室”,无法杜绝项目审批“两头受理、多头办理”的情况发生。


  

  (2)工作协调力“先天不足”。由于行政服务中心与部门行政机关之间是平行关系,行政服务中心对跨部门行政审批的协调力明显不足,特别是对跨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更难以真正发挥统一、联合、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制度的功效。


  

  (3)行政许可办理方式创新不到位。新的行政许可办理方式不断出现,但是在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办事环节、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由于行政许可的实质审核权仍在各部门,形成众多行政部门与“一站式”服务的交叉叠合。


  

  (4)行政服务中心监管功能偏弱。行政服务中心只是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行政审批权依然属于各部门。大多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仍在原行政机关,因而行政服务中心对其他部门违规审批的监管没有得力手段和措施。


  

  五、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初步设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就要将多头行政审批事项尽量归并至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实现行政许可权运行的根本性变革。


  

  1、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载体建设。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科学合理地调整、确定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使相同或相近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部门承担,尽量保证制度的稳定和统一。在相对集中处罚权试点中,原有的行政机构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市容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行政执法机构,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过程中应当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5]目前,全国各地成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若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思路进行改革,各部门应先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向一个科室集中,然后成建制迁入“行政许可局”(原行政服务中心),成为“行政许可局”的内设科室,完全归行政许可局管理,但具体业务可以接受原部门的指导。新设的“行政许可局”成为一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入驻中心的各个部门窗口。这是节约行政成本、快速进行试点的捷径,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的“精简”原则。同时,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行政行为,都应当由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执法机构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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