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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

  

  ⑵防卫的结果特殊:可以达到的程度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即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 


  

  ⑶适用的条件特殊:特殊正当防卫是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的一种无过当防卫,所以除要求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②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进行正当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其中的”行凶“一般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明的暴力犯罪。 


  

  ③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事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就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④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劫持航空器等。 


  

  ⑷免责的程度特殊:尽管法条中说这类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并未说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实施以上规定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甲使用严重暴力抢劫乙的财产,乙进行防卫时已经制止了甲的抢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不得继续”防卫“造成甲的伤亡,否则属于事后防卫,防卫人造成其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我国刑法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刑法的该条规定对于弘扬社会正义,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防卫免责是有条件的,只有在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才可以谈免责。特殊防卫之所以特殊,不仅在于防卫结果的无过当,这种无过当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我们要关注进行特殊防卫的条件,尊重特殊防卫权的特殊性,不能滥用。 


  

  三、防卫过当的特殊情况 


  

  防卫过当是针对正当防卫而言。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侵害的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合法的行为。但是防卫的合法性又受着一定限度的制约。防卫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的,就是防卫过当。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为标准。 


  

  防卫过当是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行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认真地分析判断其防卫行为是否具有防卫过当的特征。本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特征主要有: 


  

  1、防卫过当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是在防卫不法侵害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卫性的情况下实施的过当行为,这种过当行为防卫强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没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强度,没有约束和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只是片面地根据侵害行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后果等因素来决定防卫强度。在一般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工具、后果等对防卫行为的强度的影响是很难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响因素,特别是它不能脱离整个行为事实、行为过程而独立存在,甚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是要受行为的目的、行为人的特点、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约的,因此 ,我们在确认防卫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一定要坚持全面分析、结合判断。一切单纯、孤立的以防卫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后果,机械地与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仅片面,而且它也与以事实为根据的构成犯罪必须是主、客观条件相统一的原则相违背,很容易陷入客观归罪的泥坑中。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是否也随时终止,这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受到控制或约束的一个表现。当不法侵害停止以后,防卫行为没有彻底终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就不是正当防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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