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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

  

  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属于故意犯罪。如果针对不法侵犯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亲友进行防卫,不仅不能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反而可能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不是出于上述目的,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因此,下列三种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是指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5、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根据新刑法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说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水岭。它决定着防卫人在刑事法律上的命运,是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人,还是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防卫人。那么何谓必要限度,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折衷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我认为,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确定,应当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以及防卫权的性质出发进行考察。从其目的看,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因此就必须确立正当防卫。但同时也反对防卫权的滥用,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不应造成不应有的重大伤害,否则就会成为非法的防卫过当行为。因此我认为“折衷说”较为合理,在防卫行为的强度上,既不能允许其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也不能允许为了微小的利益而损害重大的利益。 


  

  二、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性 


  

  (一)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我国1997年修订的现行刑法典第20条第3款中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特殊正当防卫。根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如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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