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家庭教育的失败和社会的冷漠。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和独身子女的特殊性,使得很多单亲家庭的孩子得不到父母家人的关心和照顾,而一些家庭的教育方式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问题,比如过分的溺爱孩子,对孩子频繁的使用暴力等等,这些都会造成孩子人格的形成出现错误,养成偏激,冲动等过激的性格。而有的孩子由于没有条件读书或者过早的走出校园接触社会,社会的冷漠和竞争的残酷使得这些孩子不能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应试教育制度的某些错误。一直以来,在应试教育的指导下,教师和家长通常只注重学生的学业成绩,而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则有所忽视。有的家庭或者学校以分数来作为好恶的标准,这就使得一些学习差的孩子得不到公平的待遇,从而自暴自弃,有的失去了学习的兴趣,逐步走上旷课、逃学、失学、被学校开除的道路,这样因没有得到恰当或完善的教育,在人格上出现争强好斗、自私自利、报复心强、承受能力差等等不良倾向,这成为这些青少年走向堕落、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据调查,我国犯罪青少年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小学、初中文化程度。小学、初中文化程度犯罪人数所占比例为81.54%,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犯罪人数为仅占4.89%。
4、青少年在人格上的不成熟性和心理上的不稳定性。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生理已经成熟但心理尚未健全,世界观、人生观比较模糊,观察分析问题、甄别明辨是非能力较弱,行为带有很强的盲目性,加之涉世不深,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法制观念淡泊,攀比心理、好奇心理、好胜心理强,在不健康的社会文化现象的冲击和腐蚀下,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不良思潮、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易诱发犯罪心理冲动,作出轻率之举。
5、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使得刑法的威慑力弱。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就是说对于十四周岁以下的孩子,无论犯多么严重的罪也不能量刑处罚,而十四周岁到十六周岁之间的孩子,他们除了八种恶性案件以外,其余的犯罪也不为罪,法律的威慑力在此没有用武之地,这就助长了其犯罪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