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该去还是该留?
彭小伍
【全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这是审判委员会在刑事审判中存在的法律依据,从这一规定来看,审判委员会同合议庭一样,是我国的一级审判组织,而且是高于合议庭的审判组织。
一、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的合理性质疑
目前而言,审判委员会的存在是合法的,因为有刑诉法第149条的规定,但是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合乎法理吗?对于审判委员会存在的合理性,当前刑事诉讼界有过激烈的争论。作为法院的一名刑事法官,我想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于审判委员是存是废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
1、审判委员会的存在与刑事诉讼理念相悖
审判委员会既不阅卷,也不开庭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往往听取承办法官的案情汇报就做出判决,这种判决的效力是高于合议庭的,这就会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不一定就比合议庭的结论正确。通过阅卷、开庭、当庭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的法官们做出的判断还不如闭门造车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们做出的判断,这与现代诉讼的审判公开、辩护原则、质证原则、直接言辞、回避制度等一系列现代刑事诉讼的理念是相悖的,也是庭审制度流于形式。
2、审判委员会的存在能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吗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都应当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但是在当前行政化的中国司法体制下,事实并非如此。审判委员会的委员的头衔并不被看作是业务上的权威而被看作是权力的象征,审判委员会甚至沦为解决官员级别的机构,或者是退休前休身养性的最好场所。这就难免会造成一些行政级别高但是却不怎么懂法律的官员们成为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于是,我们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时候,听不到委员们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对整个案情所作理论上的分析,往往听到的是这样的声音,“同意合议庭的意见。”或者“同意某某委员的意见。”不管讨论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子,审判委员会都是一套人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刑事与民事的法律思维是有很大差异的,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的要求也各有不同。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可能是某一方面的专家,但是却不太可能是各方面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