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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行为的着手

  

  B,犯罪的实行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权益。犯罪的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行为,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阶段,而仅仅是一个点,一个标志,标志着犯罪预备的结束,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 


  

  二、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征 


  

  犯罪的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当然要有一个起点和过程。如果把犯罪的实行行为比作一 条线,则这条线的起点就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即“着手”,其终点是实行行为的完 成。必须明确的是:一、着手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实行行为紧密连接几乎不 可分割的行为。二、着手不是属于预备阶段的预备行为的终了行为,而是实行阶段实行 行为的开始。着手的出现既是确定犯罪已开始实行的标志,也是宣告预备阶段和预备行为已经终了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们对着手实行犯罪总结了如下几点特征: 


  

  (一)从主观角度考虑,对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其意志是直接以实施犯罪为 目的,并且已经通过客观实行行为的开始充分表现出来,而不同于此前预备实行犯罪的 意志。犯罪预备反映的主要是行为人预备实行犯罪、为实施犯罪创造各种各样便利条件 的故意;至于具体实施犯罪的主观设计构思,行为人当然具有,但是这种故意在预备阶 段还没有得到具体实施和展开,还只是在预备行为中间接地得到表现。而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其犯罪故意已然有了一个质的飞跃,其主观心理态度的希望已经从“希望预 备行为顺利完成”转化到“实行行为顺利完成与危害结果发生”。显然,这是着手实行 犯罪和预备犯罪所体现的主观因素不能简单等同的原因所在。质言之,预备行为的直接目的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完成犯罪、危害结果发生是预备行为的间接目的;而着手实行 犯罪时,行为人却是以直接实施犯罪为目的。 


  

  (二)从客观的角度考察,着手实行犯罪的特征表现为以下3个方面: 


  

  1.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在 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直接指向犯罪对象。例如,故意杀人犯已经举起刀对准 了被害人,这表明其杀人行为已经开始现实地指向了客体,并且危及直接客体的安全。 


  

  2.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依行为的性质可能直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果不出 现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的阻碍或行为人的自动中止犯罪,这种行为就会继续下去,直到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举枪瞄准被害人,这个动作只要稍微进一步,死亡结果就 会发生。所以,举枪瞄准是杀人行为的着手,其性质决定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又如 ,一行为人缺乏常识,拿起枪对准自己,却欲杀害被害人,其扣动扳机的结果显然是“自杀”。因此,着手实施犯罪的行为应是依其性质所决定可能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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