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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5、撤销案件方面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十五条规定的撤销案件情形的以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要果断撤销案件。要克服认为办错案和怕国家赔偿等错误认识。对伤害案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规定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该撤销案件作治安处罚的就撤销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的就调解处理。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的,就要立刻撤销案件。 


  

  (二)公安侦查工作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工作措施方面的具体建议意见 


  

  一是进一步深入开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研究。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目前还停留在政策和司法层面,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刑事法律还没有修改之前,主要是通过刑事司法环节来贯彻落实,在理论和立法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为此,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资源,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明确总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作用范围,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可以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从而既保持必要的明确性,又留有一定的伸缩性,便于应对新情形,以充分发挥该刑事政策的效用。 


  

  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紧密联系起来,统一标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公检法机关的共同任务。不应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仅限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单一环节,而应按照刑事司法学所涉及的大司法概念予以理解与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贯穿于刑事侦查、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的全过程,是大刑事司法四环节的基本或具体刑事政策。从刑事诉讼过程讲,侦查部门担负着侦查取证的任务,法院承担着审判的职责,检察院担负着审查监督的职责。它们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只有尽职尽责才能做到不折不扣地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先后出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举措,这些举措均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侦查工作如何与检察、审判工作相衔接,如何共同确定一致的立案、追诉和标准,如何简化办案手续、缩短办案流程,减低办案成本,都需要制定统一的规范,建议市局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统一规范。尤其是公安与检察之间有关逮捕的工作意见。在具体案件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分歧,不仅仅是有分歧而且是分歧很大,甚至完全不同。这在现实环境下影响到警察与检察官的关系。检察官和警察之间的关系怎么样?近日,北京市300名从事起诉和批捕的检察官及296名从事法制、预审和侦查工作的警察通过调查问卷回答了这个问题,60.9%的检察官和50.7%的警察认为,“现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如有关规定不合理、存在缺陷等)”是造成现行检警关系不够顺畅的最主要原因。 应当承认,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缺乏可操作性,以致公、检、法几家不断出台各种解释、规章,来弥补这些缺憾。很多地方公、检、法机关也共同出台一些规定,来解决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的问题。这样一来,各地、各部门的规定之间难免会出现不一致的问题。比如,在重庆市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的规定很少。相反,各自出台自己标准情况较多,比如,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先后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的规定(试行)》(渝检(侦监)〔2005〕7号)、《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标准(试行)》(渝检(诉)〔2005〕14号),2006年8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后以渝检(侦监)〔2006〕18号出台了《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实施意见》。这增加了公安、检察机关间理解和执行时出现的分歧。比如今年上半年,不批准逮捕数仅渝中区就较去年上升了6.08个百分点,其中无逮捕必要原因不捕由去年25%上升为40.38%,这显示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逮捕必要问题认识上两家的分歧在扩大。最高法院强调宽严相济,去年宣告2162人无罪 ,也体现出三家认识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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