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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2)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 


  

  一是坚持开展“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要以提高基层领导组织侦查和审核案件能力为重点,开展执法岗位练兵;以任职培训、案件讲评、办案剖析、庭审旁听为重要方法,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敏感、审讯艺术和办案能力;同时开展审讯人才和办案指导人才的培训,建立尖子队伍,形成人才高地,增加攻坚克难本领。二是探索切合实际的案件审理工作机制。在“三基”工作中积极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从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角度出发,对案审工作开展有益探索。对面广量大的常规性案件,坚持两两搭档,一办到底,对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采用组建审理队集中办案的模式,对侦查破案和审理办案进行合理分工,切实做到案件审透结实。三是建立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一定期开展公、检、法联席会议,加强情况信息交流,增进互相理解,统一执法认识,针对本地犯罪形势及时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执法依据,合理调整宽严政策。第二加强重大、疑难案件捕前、诉前协调,指导侦查办案,完善证据要求,形成打击合力。第三主动收集检、法对侦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的法制化水平。防止借口从宽而敷衍塞责,玩忽职守。侦查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立警为公,公正执法,防止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名,以从宽为借口,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放纵犯罪。 


  

  长期以来,为了在惩治犯罪中贯彻严打方针,避免出现放纵犯罪的后果,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办案指标和考核指标,比如办案下指标,通过指标的形式保证侦查案件的数量,人为控制打击数、立案数、破案数,考核不捕率、不诉率,往往以批捕率作为衡量侦查工作的标准,以有罪判决率作为衡量起诉工作的标准。从内部工作程序看,有的工作程序在从严的方面要求简单,而从宽方面却复杂而严格,这些对“严”简、对“宽”繁的工作程序上的要求,也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宁重毋轻的倾向。在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宽严失衡的现象,如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其对象仅限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进行和解,撤销起诉,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时也可以调解。此外,有的执法人员受资格、经验和执法水平的限制,在办案中不能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难以准确地把握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担心承担打击不力以及放纵犯罪的责任,简单地立案追究、一拘了事、一捕了事、一诉了事,“严”一些不受批评,而“宽”得不好则受指责。这也是执法中不能保证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原因。为了加强业务管理、保证公正和严格执法,设定一定的办案指标,规定一定的办案程序是必要的,但这些指标和工作程序应当符合办案实际,符合司法工作规律,防止为追求办案数量而办案,避免简单地以诉讼结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必要改革和调整不合理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三、当前公安侦查工作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的建议意见与应该注意的问题 


  

  公安侦查工作中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政策的精神实质;要把握和运用好宽与严的界限,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统筹考虑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注重发挥法律的惩治功能,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又要注重发挥法律的补救功能,宽大处理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要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紧密联系起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与公安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严打高压态势工作格局有着鲜明对比。为此,我们要紧密联系执法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大胆尝试改革创新,要冲破以往从重从快打击的惯性思维,要深挖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落实空间和适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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