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公安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对策思考
1、树立宽严相济的辩证执法观
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应当有条件地强调发挥宽缓刑事政策的作用,在执法中强调和着力探索如何贯彻宽缓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中由侧重于“严”向“宽严相济”转变,在如何有效地实现“宽”的方面,应当强调使“严”和“宽”都发挥积极的作用。转变观念,惩治犯罪一定要着眼于社会和谐,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衡量司法工作的重要标准。当前尤其是注意防止和反对重刑主义、报应刑主义和刑罚万能主义的影响,树立“慎刑恤刑”的思想。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明确刑事手段处理案件的范围,凡是属于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事项不得随意使用刑事手段。刑罚不是万能的,重刑更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弱势群体涉及的犯罪,执法者应当树立“悲天悯人”、“哀矜勿喜”的观念。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转变民众中普遍存在的重刑主义和报应刑思想,在社会上树立罪刑相适应和重视刑法预防作用的观念,注重对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消减刑事发案的各种隐患,不断扩大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基础。公安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保障者和促进者,要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有利于从根本上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的大局出发,切实转变执法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
公安机关应针对自身的执法状况、工作机制制定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给执法民警以工作上的指引。同时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成文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也更符合罪行法定原则的精神。要全面分析当前的犯罪状况,把握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特定领域犯罪的趋向和规律,对严重犯罪、轻微犯罪要合理区分和界定,明确打击的重点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范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要做到区别对待,就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种犯罪情况进行合理的区别。在制定从宽从严的判断标准时,既要考虑到客观危害方面的行为性质、侵害对象、后果、手段、方法、时间、地点、环境、社会治安形势,又要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如行为人的罪过(故意或过失)、目的、动机、平时表现、悔罪态度等因素。当前,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四类案件,用一般方法或手段能达到教育效果的,尽量不采取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是群体性事件的一般参与者。二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案件,如亲属间、邻里间、校园内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等。三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嫌疑人。四是可能受治安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3、合理调整现行办案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1)进一步提高严打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是公安机关的天职。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因此,公安机关要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一是注意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部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聚众性、有组织犯罪,首犯、累犯、惯犯、教唆犯要坚决予以严打,体现严打政策的“稳、准、狠”;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挽救需要,具备帮教条件的,可以探索实行非羁押措施,社区管控、矫正的办法,给予从宽处理。二是切实做到从重从快,一方面建立和完善针对严打的工作机制和实施细则,切实抓好现场勘查、情报信息、刑技协作等侦查工作机制的规范运作,提高暴力性、多发性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案件的快侦快破和证据质量。另一方面在办案程序上强调从快,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基础上重视办案时限意识,不能久拖不决,同时,要密切与检察机关配合,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指导侦查取证,达到“快侦、快捕、快诉”的目的。三是重视依法的原则,一方面加强对从重案件法定证据要件的掌握,取证工作要到位,证实犯罪要有力。另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不能为了“从快”剥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为了“从快”而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