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集中优势资源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宽严相济之所以作为基本刑事政策,从犯罪状况看,严重犯罪、罪大恶极者总是少数,一般犯罪、轻微犯罪总是占有较大比例。打击少数有利于教育多数,而教育多数又有利于打击少数。宽严相济是对待和处理所有犯罪普遍适用的刑事政策。在其指导下,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到“轻重结合”。“轻”是指从轻处理轻微犯罪分子,“重”是指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较为突出而侦查资源相对不足,基层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被大大小小的案件、事件缠身。恰当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以分流一些轻微案件,减少侦查需求,优化侦查资源,集中人力物力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证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营造宽容、和谐的社会氛围
在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治理方略上,更多地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并不是简单地否定严打方针,而是要科学总结严打的经验教训,将严打的积极因素吸收到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中,使严打方针成为宽严相济中严的有机组成部分。当前应当进一步明确严打的对象和注重建立严打的经常性工作机制。严打及以高压态势对待犯罪,这在特殊背景下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执行中一味地强调严打及不加区别地对犯罪采取高压态势,无疑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正确处理犯罪问题的需要,单纯强调从严打击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和相应的社会矛盾,相反,不恰当地对轻微犯罪也从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激化社会矛盾,造成更多的社会对立。以渝中区为例,每年抓获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达5000多人,会影响到5000多个家庭,几万人口。这就出现了我们广大的民警虽然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工作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甚至于生命,但一些地方的群众工作越来越难做、警民关系难以密切。在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刑事犯罪多发的形势下,公安工作理应成为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恰好适应了这一要求。依法从宽,理性、公正、人性化地对待犯罪分子,对某些类型的轻刑犯罪嫌疑人适当采取轻缓化措施,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防止其入狱后家庭破灭及在羁押场所中的交叉感染。
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缓解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冲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认识到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更不是一个没有犯罪的社会,它是在正视矛盾和犯罪客观存在的前提下,要求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化解矛盾、控制犯罪,从而减少社会对立因素,维护社会稳定。能不犯罪化的就不作为犯罪处理。犯罪目的的非政治化和主体的普通化是当前实行宽严相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社会原因。任何阶级社会都存在犯罪现象,一定的犯罪态势与一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目前,我国正处于不完全市场经济向纯粹的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主体多元化,贫富差距扩大化造成了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这种情况触发了犯罪的高发态势。但是,目前的犯罪已不同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前的犯罪,其诱因更多是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整合分配和对财产的过度追求所引发,还有一大批违法犯罪是由于邻里纠纷、干群矛盾等普遍性社会矛盾导致,其政治色彩逐渐淡化。从犯罪主体看,社会弱势群体占绝大部分,如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外来务工人员等,这些违法犯罪人员是人民中的一员,是社会的一分子,而且是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其实施的违法行为一大部分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对这类行为,简单地采用严打严罚的对敌斗争方式只能剥离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感情,葬送党执政兴国的根基,已不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只有对不同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该轻罚的轻罚,该和解的和解,才能尽可能地将违法行为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特别是对一些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要坚持先行调解的原则,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的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的处以刑罚,将他们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激化矛盾,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