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尊重人权的观念。“人权”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性权利的内涵,如能在宪法和法律中加以规定,则具有相当的先进性。经过艰难曲折的漫长发展过程,2004年3月我国现行宪法第4次修改,终于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突出地强调了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重点是规范行政权力)这一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突出地宣示了我国宪法的人权关怀。这就要求各级行政公务人员增强人权观念,慎用手中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自觉尊重和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平等权利、政治权利、精神与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社会经济权利以及获得救济的权利,尽量避免发生此前曾在安徽芜湖、湖南嘉禾、陕西延安等地出现的行政机关随意侵害公民平等权、财产权、人身权的典型案件。特别是2003年在广东发生的孙志刚被收容后遭殴打致死案,2003年媒体披露的广西农民谢洪武被莫须有地在看守所单独关押28年的超长期羁押案,都是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件,其教训值得深刻反思⑧。
3.行政权限的观念。行政权力是一种能够支配大量社会资源的公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易于滥用的特性。这就要求行政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权力界限的意识,依法在权限内行使行政职权。曾有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超越职权出台包含“赦免民营企业家原罪”内容的红头文件,一些地方政府首长责令当地人民法院采取不予立案、强迫原告撤诉等措施来配合政府搞土地开发、强制拆迁,许多地方出现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压价征用、变相剥夺农民土地,这些做法就摆错了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位置,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大大损害了政府形象,这主要就是缺乏权力界限意识所致。
4.行政民主的观念。行政民主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潮流,它强调行政过程中的平等相处和选择自由,呼唤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关系,要求为相对人参与行政管理过程提供更多选择机会。在我国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诸环节已出现越来越多的行政民主的要求和规范,例如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座谈会、论证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听证会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相对人评议行政机关与行政首长,采取具有协商性和可选择性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软灵活的方式实施行政管理等等,而且进一步会发展到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两造(行政机关一方和公民一方)更大程度的共同管理、共同决策、共同承责⑨。行政公务人员对此应当正确认知并积极推行。
5.行政服务的观念。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俨然是企业、市场、社会的主宰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是不平等关系,全然以行政计划、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单方意志和手段来实施行政管理、维持行政秩序,成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模式。随着走向现代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就成为完善行政管理、健全行政法制的重大课题。行政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顺应由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指令行政转向服务行政、给付行政、指导行政这一时代潮流,积极向行政相对人提供信息、政策、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帮助以及各种公共服务。这也同我们国家、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是一致的。
6.程序法治的观念。改革开放以来在逐步克服法律虚无主义之后,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行政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很多,社会影响恶劣,教训非常深刻。故须增强程序法治意识,依照法定的(含正当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方面的行政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这也是促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早日出台的必要社会条件。按照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管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必须依靠证据链条来支撑法律事实和权利主张,因此行政公务人员还应当增强行政证据意识。而且,行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故行政公务人员还须增强行政公开意识,尊重并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既是行政法治的要求,也是WTO透明度原则与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当下我国行政公开法律制度正在加快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要出台,从而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