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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当下的行政革新举措——兼谈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及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2.高效管理——采用高新科学技术带来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 


  

  高新技术的采用对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常常让人们大跌眼镜,人们对它的认识还远不充分。原先认为不可能实现的事,往往因为高新技术的积极采用而变得可以做到了。例如,“电子眼”、“呼死你”、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库、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等,这样一些高新技术的采用及其形成的人机系统,能够给行政相对人、给行政管理机关带来诸多便利和利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行政法制领域,在立法、检察、审判等法制领域,采用高新科学技术也都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例如网上投票、网上追逃、网上公布判决书等等。对于高新技术,既不要刻意躲避它,也不要过分苛求它,而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加以充分认识和积极采用。要兼顾平衡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人权与秩序,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考量的。当然,从本质上说,高效管理也是柔性管理的必然要求;或者说,作为一个前提,采用高新技术追求高效管理之时,还必须符合柔性管理的要求。 


  

  3.方法创新——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和稳健路径。 


  

  地方可以侧重进行经济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它们有这样的法定权限。因为这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制度等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其中相对来说,方法创新成本更低一点、风险更小一点、更稳健一点、更灵活一点、更易于操作一点,应当作为当下行政管理革新的突破口。当然,体制、机制、立法等比较宏观的革新也很重要,但难度更大,更需要稳健推进。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一直比较关注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采用,我觉得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尝试、广泛推行,而且实际上这方面的创新举措也越来越多。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这样一层意思:能够推进的,稳健一点的,难度小一点的,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其中第九条规定: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所以我认为,积极采用行政规划(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协调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应当作为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一个重点或突破口。 


  

  (四)面对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态度和界限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如果今天我们还是不能用宽容开放的心态、长远发展的眼光去看待行政管理的新举措,那么就会再次犯下历史性的严重错误!再经过若干年以后回过头来看自己,就会像今天回过头看20多年前的自己,你简直不敢正视自己了。为什么呢?因为你会赫然惊觉自己当时怎么扮演了此类改革的反对派角色,竟然成了改革的阻力?!比如说,广州市中院关于前述交通违章照片案件的判决扮演了什么角色呢?如果一个判决没有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过时的观念尺度来剪裁鲜活的社会生活,就会扼杀掉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那谁还愿意、还敢去改革创新呢?一句话,身处日益开放的当今社会,我们一定要以法治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宽容,用冷静的心态去对待这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举措。 


  

  当然,新出现的事物未必都必然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那么,行政机关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时候,有没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它的行为?或者说有没有一定的界限或者说原则的约束和指导?我认为应当有。采用新方法、创立新制度会涉及一些规则,总体上我把它概括为四句话:(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受益性的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创新举措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4)创新举措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 


  

  这几条原则,行政机关的革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坚持实行,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就会像一些事例,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换言之,行政管理革新的界限应当且可以划出几条原则,最关键的是看这项改革创新的出发点、目的性和实际效果如何,而且对于不同功用的制度和方法创新可以采取不同的认同度、容忍度和支持度。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面对行政管理新举措,之所以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影响到推进依法行政的决策和执行,很大程度上在于人们的认识不足。众所周知,我国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行政,这有其历史背景和短期效果,应予客观评价;但是,逐渐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于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探索依法行政的路径,各地、各行业陆续出台一些倡导依法行政的文件。1999年11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开始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所提高。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转变行政模式绝非一朝之功。与主客观要求相比,我国在依法行政方面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1)行政管理体制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2)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难以全面、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3)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不足,决策责任机制不完善;(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5)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或纠正,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得不到及时救济;(6)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人民政府的形象,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命题,强调指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2004年3月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文)这一具有行政法制建设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文件。它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对改善行政管理、推进法制革新、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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