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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发展的眼光和宽容的心态看待当下的行政革新举措——兼谈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及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

  

  情形与此相似但结果截然不同的另一个事例发生在江苏。2006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下属的启东市公安局出台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规定各类车辆驾驶员如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抓获或者扭送交通逃逸者或其他犯罪逃窜者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效制止违法犯,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破获案件,构成立功行为的,除了给予经济奖励,还根据立功程度相应扣减其交通违章处罚记分。这也引起很大的争议。有人批评说:公安机关怎么可以这样做呢?交通违章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罚分,超过一定的分数要回驾校重新学习交通法规;公安机关随便给他扣减了,这样不是就会放纵他,让他成为“马路杀手”吗?假设某人眼看罚分积累很多,快要被赶回培训机构重新学习交通法规了,他不就会赶紧设法去抓两个违法违章的人争取立功扣减罚分吗?据我所知,启东市公安局局长在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媒体的严厉批评深感委屈,但同时也坚决地表示,他们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后才决定采取这一举措的,是为了倡导与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良好社会风气,他们有权这样去做,因为他们没有别的资源去激励这些协助行为,但是可以扣减立功者的交通违章处罚记分。他认为真正敢于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者,往往是自觉遵纪守法的公民,一般违法违章的情况很少,也不需要、不可能那样去投机取巧。他还表示启东公安机关会坚持尝试去做,除非撤他的职。 


  

  启东这样做到底行不行?我认为这样的事情现在还看不准,应当让它去试,给它一个周期,通过实践来检验。前面提到的“呼死你”,在一些地方就是刚刚一出台就被完全否定掉了;广州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照片,也是生效判决一下来就马上夭折。我觉得这不是好办法。这样做怎么能够通过实践的检验来发现并扶持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符合行政管理的目标)的新事物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很多新举措、新政策都需要实行一段时间才能逐步见到效果,不要刚刚一出台就简单地把它否定掉。对于新生事物要宽容,要容许试、容许看。 


  

  启东的做法,实际上很多地方也在尝试,我刚听说苏州也有这样的规定,北京也在这样做③。公安机关利用其掌控的资源(例如交通违章处罚记分的调整)实施行政奖励、行政指导等新的管理方法,当下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已有大量的这种行政管理革新举措,但是它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合理性呢?还值得认真分析研究④。这件事情还在争论中,希望在宽松的舆论环境下经过更多、更深入的思考讨论后得出科学结论,深化共同认识⑤。 


  

  (二)发生上述变化和争论的原因分析 


  

  需要指出,近年来发生并引起激烈争论的这些典型案例和事例,决不是局部的、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即便是偶然性事件,当中也有某种必然性。可以说,近年来大量出现的行政管理新举措,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种多样的,我把它概括为由点到面、上下互动、系统全面、逐渐推开的发展进程,而且肯定有一定的背景、一定的规律性在其中,也许这就是一个时代潮流。当下的行政管理革新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在体制、机制、方法、立法等方面都发生着或快或慢、或深或浅的变化,这些变化的背景因素是什么?我把它概括为两条:改革的深化和科技的革命。 


  

  1.经济行政改革的深化。 


  

  我们知道,已进行多年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有目共睹,不能否认,需要深化,这一点可以说毋庸置疑。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已经很难了,必须有相配套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才能够相互促进、有效推进、继续深化,否则经济体制改革难以深入推进,难有较大发展。问题在于,现在我们提出政府改革居于当前改革的首位,那是否意味着能够把政治体制改革全面系统地推进呢?恐怕还不行,因为这方面改革的某些部分比较敏感,政治敏感性太强。但也有一些部分恰好敏感性不那么强,可以更多地选择时机陆续推出,那就是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方法的革新,因此它就成为广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中比较活跃且比较稳健的部分,这是大的背景。可以说,这就是近年我国社会生活中,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有关的革新举措较多地推出,因此较常发生争议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原因。前面讨论过的那些案例和事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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