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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体育法

  

  二:体育法中的实体法 


  

  作者从第三章到第六章用四章的篇幅处理了与体育有关的实体法,可以看出作者这四章的安排是有其内在的逻辑的。第三章处理的是参赛资格问题,即某一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俱乐部)是否可以参加某一特定的比赛。由于体育竞技的集中对抗性和其为了达到较好的观赏性所必须具有的高水平性,就决定了并不是每一意愿参加某一特定比赛的个人或团体就能够参加该项比赛,而应该首先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标准才能取得参赛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根据先前签定的合同参加比赛和非通过合同参加比赛。如果禁止某一给人或团体参赛,那么是否构成了对“限制贸易规则”的违反?一般情况下,职业运动员为保证训练的系统性并获得更多的参赛机会,均会参加某一特定的团体或俱乐部,那么,就产生了运动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是第四章的主题。在欧洲法这样一个大框架下,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关系不仅要受到国内法的调整,也要受到欧洲法的规制。欧洲体育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特别是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9条、第81条、第82条在规制欧洲体育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欧洲法院的Walrave案、Dona案、Heylens案、Bosman案等在欧洲体育法的发展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特别是Bosman案,欧洲法院不仅把拥有其他成员国国籍的球员在入会许可方面的限制看成是对迁徙自由的限制,而且将球员的转会费的存在也看成是对迁徙自由的限制,违背了欧盟竞争法。同样在体育比赛的转播和市场营销方面,也与欧盟竞争法密切相关。这是第六章讨论的问题。随着欧盟体育市场的发展壮大,其能从转播和体育市场上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大,由此而产生的独家转播协议是否限制了竞争,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很值得讨论。而如何确定“企业”、“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等等在体育市场中的准确定义,也是必须回答的问题。但从目前的趋势来看,鉴于竞技体育除了具有经济性,还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功能,欧盟倾向于豁免这些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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