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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眼中的体育法

  

  一 体育法的论域


  

  体育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吗?众说纷纭,但跳不出两种立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该书的作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作者认为,法律在处理有关体育活动、体育组织的问题及纠纷时,已经区别于其它活动和组织,单独的规则也已经开始规制体育领域,但作者也指出,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的不是传统的法律分类,而是基于以问题为中心,将围绕该问题而产生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种观点与作者的律师身份是分不开的,律师关注的是问题的解决,而不是宏大的原则。但很显然,这样的体育法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这从作者给体育法所下的定义也可以看出:体育法是一个规制体育行为和解决体育纠纷的松散但已日趋联系紧密的规则的集合体。该集合体跨越了许多我们所熟知的法律部门的界限,但是有一不寻常的国际宪章式的原则描述了非政府的裁决的有限自主性。 由此,体育法的外延应是极其宏大的一个体系,大概可以包括体育组织自身在法律上的性质和地位、体育组织所制定的规则的性质和地位、体育与合同法、体育与刑法、体育与侵权法、体育与税法、体育与财产法、体育与教育法、体育与欧盟法、英国成文法中与体育有关的法律等等。体育作为渗透社会方方面面的社会活动,与规制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法律均可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联系,但主要和常见并进入律师视野的大概如上端所叙。尽管作者认为,要成为一名好的“体育法律师必须也应该是一名优秀的非体育法律师” ,要有广阔的视野,是法律知识上的“万金油”律师,但在全书结构的处理上还是避免了面面俱到,做到了有的放矢,毕竟在体育法的大家庭中,存在着诸多的边缘性分支,因此,全书主要着力点在于规制体育活动的法律和体育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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