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财产权的排他性与知识产权
就上面所讨论的财产权的利用和排他的属性来说,在有形财产中,基于财产的有限资源性质,财产权的专有是绝对的,在有形财产中不可能同时授予几个人以财产权,否则会损害被保护客体的最大限度的经济上的利用。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专有特征却不同,它是被法律人为地授予的专有权。同时,财产权授予的结果是第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财产标的。财产权的授予也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后果,如第三人关注的外部性问题。对知识产品而言,在知识产品可以由公众自由获得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受限制地利用知识产品的现象产生了,这就难以避免搭便车现象。在对知识产品授予专有权的情况下,知识产品的自由使用受到了限制。知识产品的产权化即授予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使用知识产品要付费用。使用者付费的结果则会增加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知识和信息所征收的一种税。当然,如果用户对各式各样的使用行为都要付费,那么像教育、研究和培训可能会遭受到损失,经济发展也会受到阻碍。这时候也会产生市场失败现象。因此,知识产权法对使用知识产品的付费的问题规定了很多例外。
知识产权可以被所有的人进行经济上的利用,而不会改变其他人在经济活动中受保护的商品的经济性质;对同一个知识产权,通过这些财产权的不同所有人的利用,不会削弱或者损害其经济上的利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为地授予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和专利权与有形财产不同,它们具有有限的保护期。不论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它是通过受保护的行为来确定利益关系的。并且,如果对权利人的行为不进行限制,知识产权法要达到的目的将难以实现。
【注释】作者简介: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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